外交部致外交使团照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378页(513字)

【事件内容】:

外交部因各国对于中东路有共同扩充技术权限,及反对中国收归国有之提议,因特照会使团申明该路主权。略谓:

“中东路主权原属中国,俄国不过有一部分关系。除中俄两国外,第三者不应过问。该路当1896年开始建筑时,大部分系得中国之助力。中国既给予沿路地带及材料,而运输之进口税又减轻三分之一。试一按公司章程,开端即申明中俄为建筑及管理起见,合股开一公司,定名为中东铁路公司。又章程内载:该路开通八十年后,应无偿归还中国;三十六年后,中国可备价收回俄国之股本。该路主权之属于中国,不待辩而自明。至管理该路之权,从前虽属俄帝国政府,自俄国革命无力管理后,曾经该路公司股东于1920年10月10日与中国政府缔订条约,将该路交由中国政府保管,以为防止俄国各党借路为活动地带,俾免危及世界交通之要道,使该路完全脱离政治范围。今中国管理该路已逾二载,俄国方面毫无间言。各国不应于此时提议扩充技术部权限,以妨害路政之进行,有伤中国人民之感情。中国政府于各国素敦睦谊,即希贵公使熟思审虑,取消此议,勿为他国所利用而自蹈于干涉中国主权之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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