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驻华公使舒尔曼致外交部照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367页(529字)

【事件内容】:

本公使奉本国政府之[11月1日]训令,以各国驻西伯利亚军队,既为最后之撤退,凡美国在海参崴协约国委员之代表,以及在中东路技术部之人员,皆应自即日起停止一切事务,将各种事务分别移交于各机关云云。本公使爰正式通告中国政府,华盛顿会议九国对于中东路之决定,美国政府,已完全承认。此外各国复有两种决定:第一种,中东路必须用极善良之方法保护之,服务于该路之人员,应加审慎之选择,该路之用途亦宜力求节省,毋过浪费,该地之外交团体,得讨论关于上项之事件。第二种,各国对于中东路复保留下列事项之权利,即凡中东路公司之外国股票、债券及各种债务,无论已履行或未履行,中国皆负完全责任,此为中国政府得享该路所有权及行政权之应有结果。美政府对于第二种之决定,尤愿保留此权利。凡关于中东路以前直接或间接所订借之美债或物料,均应包括在内,继续由中国负完全责任。美国政府兹再确认中东路所有之权利,俱行归还,不保留其他之权利;惟愿以此路供给各国商业之自由应用,无分厚薄,至四年以来,维持该路之紧急事项,以及着名工程师史蒂芬氏等所为之事务,美国政府仍将特别注意,同时美政府仍愿尽其所能,以与中国政府及各国协力,以谋中东路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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