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公使馆致外交部照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366页(1072字)

【事件内容】:

帝国派海参崴军队于本月念五日由西伯利亚本土撤退。于是联合国军队全部由该地方撤尽。是以现在关系各国对于从前为俄国人民暂时运行之中东铁路及西伯利亚横断铁路起见,1919年1月联合国间关于此等铁路所订之协定,已同意以1922年10月31日消灭。帝国政府既已根据1919年之协定设置一切,迩来极能维持此等铁路为世界商业之自由通路。最有力之驻崴联合国委员会及驻哈尔滨技术部,帝国代表现已由帝国政府饬令与联合国同僚一致管理此等机关之事务,以同日终了其业务。

以上各节,当通告贵国政府时,帝国政府确认最近在华府会议所采用之左记决议:

一、为保全中东铁路之利害关系者起见,对于铁路及运用并从事使用者,力予保护;为与业务之能率起见,更留意选任职员,且须撙节资金,俾免消耗财产。

本问题应由适当外交机关迅予处理。

帝国政府更确认当时贵国以外各国所采用之左记决议:

二、中国以外之各国,当中东铁路协定决议时,前记各国以该铁路建设之基础契约及根据此契约认为由中国之行为所发生之中东铁路公司之股东,对于公司债权者之外国人之义务,并设铁路之占有及管理由中国政府之权力行为所发生之义务(前记各国认此义务有信托性质)。是否履行之中国责任,此后保留主张权利。

关于以上决议,帝国以从来直接或经前讯[?]联合国委员会及技术部,因援助中东铁路所贷予之资金材料及其他一切权利,应予保留。且帝国政府以中东铁路并未毁损,何等现存权利结局希望以交还该权利者之目的而保全之。又该铁路继续有效通行,对于贵国及各国人民作为商业之自由通路,勿附与特权与差别待遇等事,一律平等,维持公平,为当然事。帝国政府又鉴于前提之关系,并过去四年间在物质上并因联合委员会及技术部之事业,维持中东路运行上尽力各事实,此后关于该铁路之经营状态及归贵国政府负责之义务履行等事,仍当继续注意勿懈。

又,同时,帝国政府关于本问题声明对于贵国政府一面披沥善邻之友谊,与满幅好意,并以协议同一精神,保全该铁路并为各关系者确保其有效运行,毋论何时,必不吝尽力,与贵国政府并关系各国政府以协力援助。兹奉帝国政府训令,相应照达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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