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督军鲍贵卿致大总统国务院参战处电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348页(1518字)

【事件内容】:

案准郭督办密函开,准驻崴刘公使电称,报载英法美日四国协议共同监督中东各路一事,业经转电中央请示办法。兹事关于主权路政甚大,应如何对付,亟请密示,等因。并抄录来去电稿函寄前来。

查中东一路在我领土内建造,原订合同及公议会大纲,即首先承认铁路界内属中国主权。合同第一条其定名即为中国东省铁路公司,该公司总办由中政府选派;该铁路及铁路所用之人,由中政府保护,是铁路最初性质系属中国政府委托华俄银行建造经理。后以庚子乱后,俄兵不撤,中国为时势所迫,不能实行其主权,遂成尾大不掉之势。故论该路历史,固不得与阿穆尔、乌苏里等路并为一谈。即认为中俄合办,亦微有不合,此根本问题之应说明者。

至铁路管理之法,以中国从前未曾预闻,内容腐败无从整理。当欧战以前,行车秩序尚堪保持。自该国内乱,迄于今日,路务紊乱遂达极点。依照合同内载,中国选派之总办,其责任在随时查察该银行暨该公司于中政府委办之事,是否实力奉行。中国对于该路营业及技术等部分,有权可以干涉。乃自哈埠靖乱之后,我国仅得乘机收回护路之权,并依合同大纲设立督办公所。但犹以积重难返之故,不能积极设施,以致各国军事运输,咸苦不便,啧有烦言。日本怀抱野心,尤资以为口实。此次发生协议,则此事亦一原因。

上年春间,当美工程队初到哈时,贵卿早虑及此路将来必为美、日之争点,曾有借款赎路之议,以迄无头绪而止。现在日本眈眈欲逞,情见势迫,列强各怀意见。此种协议,表面为维持破裂,其里面实隐祸机;中国处此地位,明知不能挽回,但与其全入于日,则无宁公诸列强,暂维时势,犹不失两害取轻之意。

此时第一步办法,应向各国说明中东一线与阿、乌两路不同之点,当然由中国完全监督管理。如抗议无效,其第二步办法应以要求尊重中国主权为惟一要旨;并依据合同大纲及现时中国所得固有地位,向各国为坚确之声明:

(一)为原有之护路权及警察权、捐税权等均应完全属诸中国。

(一)为督办公所职权内应施行之事,当尽力而为,不受拘束。

其俄公司现在所得执行者,原只营业及技术一部分;若协商国起而代俄之后,自应以技术一部分为其监督权限之范围,不得于此之外,再有增加。果能坚持办到,则不但可制止日之专横,并可借各国之力,涤除俄人积弊,刷新路政,便利交通,未尝非中东全路之利。

此外,则各国监督该路当然属于临时,但时期久暂及将来退出,应为无条件之交还,此时不可不预为声明。

再者,中国如有款赎回该路时,各国之应交出亦须切实声明,以免异议。

至阿穆尔、乌苏里两路关系利害,曾与中东一路不同。但海参崴方面,中国亦曾出兵,且同为协商国之一,为国家体面,固应要求加入各国委员会参预监督之列。即论事实,现因齐都伊尔口斯克华侨,屡受重大之损失,非派兵出境,不足以资保护,亦须有权支配车辆,方资便利,似应向各国提出一并协议,俾与中东路案为交换之条件,庶为两益。

以上各节,事关路政主权,至为重大。一得之愚,是否有当除函复外,理合密陈鉴核,并恳迅赐夺复,俾有遵循,无任盼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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