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致道胜银行函(第十一号)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339页(509字)

【事件内容】:

中国政府(一)因以库平银五百万入股,曾经光绪二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与俄籍华俄道胜银行(即现今俄亚银行)合伙开设生意,订定建造经理东省铁路合同;

(二)因东省铁路公司所欠中国政府五百万两之本利,加以中国政府接济该路款项之种种关系;

(三)因俄国政治紊乱之故,致失其管理该路及维持秩序之能力;

(四)因中国政府以领土主权之关系,对于管理路界以内地方之治安、维持世界公共之交通、实行保护该铁路之财产暨整顿一切秩序,均有应负之责。

综合上述之理由及责任,本部特代表中国政府正式通知贵行,声明:中国政府决定暂时代替俄国政府执行该路合同及该行章程之所有各项职权,并执行光绪二十二年所订合办东省铁路合同及公司原有现行章程所予之特权;此项代执行俄政府职权之限,以中国政府正式承认俄国政府并彼此商定该路办法后为止。

即希查照见复为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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