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交通部修改合同意见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296页(1596字)

【事件内容】:

一、此路虽系中日合办,而路线经过区域皆在我国国境与租借地之有国际条约关系者有别,中国官厅有完全管辖权,对于日本官宪无须有代表名义,原合同第一条第二项全文应即删除,其合同标题亦可改为中日合办天图轻便铁路公司合同。

二、第二条内“分社立在日本东京”一语应即删除,其总社分社等名称遵照中国公司条例酌改。

三、第四条内“及经办其他便利交通事宜为目的”一语范围太广,流弊滋多,应将及经办以下共十一字删去。

四、第六条应改为华股占六成,日股占四成,且将每股金额若干,规定于条文内,第九条亦应附随时修正。

五、第七条借款应声明遵照中国公司条例办理。

六、第八条第二项捐助地方公益费应呈请本省官厅核定。

七、第十一条拟加一款声明,年限未满期内中国政府随时得以平价买收此路。

八、路线一百八十里太长,应设法缩短。

九、该公司应订明一切受中国政府关于铁路诸法定之拘束。

十、该路受我国官宪保护及管辖,不得自设警察或类似警察之人员。

十一、与我国政府及我国诸方面之接洽专以华股东代表为公司代表。

……

2月,延吉实业农商绅各会致电吉林省长谓:此路与延边商民有切肤利害,名为合办,实则主权归于日人;文禄虽属巨绅,然非土着,与地方人民痛痒无关。华代表应由地方公举,股份亦应尽此间招募,方无流弊,不得任听日人挽人出面充任,请咨部查照云云。省长据以咨部。

同时,延吉农会会长兼吉林东南路实业会协理程学洛等呈部同前情。部据以咨省长,谓募集华股办法,应如何规定,方免流弊;华股代表应如何推举,以期得人;既于该地等有利害关系,本部未便悬定,应请审察地方情形,酌核办理云云。

文禄奉令后,从事修正改订合同,2月呈交通部,请予立案。惟声明中日股东股份,系与日商口头议定,此项轻便铁路纯为便利天宝山矿运输起见,将来如有损失,概归饭田一面担任,华股不负责任,似日商方面负责较重,股数未便减轻云云。

3月,交通部电催省长答复前咨。省长电复谓,文禄素系富绅,既据先后拟具合同呈部核示,未便中途更改代表,反使外人疑虑。募股办法,已饬该代表妥定,并与延吉商绅接洽。交通部乃批示文禄谓:呈暨修正合同均悉,应准立案,仰即将公司章程及路线预测图、说明书、建筑费用、营业收支各项预计书等呈送吉林省长查核咨部云云;同时,咨吉林省长及外交部。

9月,开始测量,预定八年3月兴工,9月通车。惟专用铁路须由部发给执照,始能开工。交通部终以本路指定之线,恐与中韩界务条款所载将来吉会铁路之线重复,尚应详细考察,故开工执照,未予及时发给。

八年11月,吉省署将公司呈交各项图书表册咨部备案。交通部以其营业收支书内列有客货收入及架设电话计划,均与专用铁路暂行规则电气事业取缔条例不合,复结[合]吉会路督办勘测该路预线与公司所定多共同之处,若令修筑,将来必起纠葛,遂咨商吉林省长设法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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