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长借款合同的交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283页(478字)

【事件内容】:

国会[议员]多持反对,并提出修正案,及建议案等。其修正之要点,以借款四十年改为三十年,及管理权日本人招聘等,须再加变更。中国政府即以议会反对,要求改订契约,因日本拒绝,遂至搁议。其后中国纷乱迭出,不得继续交涉,遂延至于今,此次协议结果,参酌国会修正之意见,加一部之修正。即从四十年改为三十年,大体遂至确定,不久即可签押,此其改订详情也。

(《吉长路改约之内容》,《民国日报》1917年8月23日)

据某要人之观察云:吉长铁路借款由来已久,但此次新合同款额,由二百一十五万而增为六百五十万,年限自二十五年而增为四十年,此甚长时间之中,铁道事业之进步,国际情形之日新月异,当为何若?又闻会计、营业管理以各主任皆系聘用日人,亦当然与昔日傅良佐及李凤年为局长时大异其趣。且限外交方面传述,日本对于铁道再自会宁而且朝鲜之清津,与防卫朝鲜巩固北满地位皆有莫大关系,故草合同亦曾有延长敷设之言云云。

(《吉长铁路借款之关系》,《民国日报》1917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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