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郑借款横滨正金银行与交通部往来函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267页(2331字)

【事件内容】:

一 横滨正金银行致交通部函

此次敝行与大部磋商四郑铁路借款合同案,第贰条第贰项载有政府允由郑家屯赵洮南府之铁路,由开原起至海城之铁路,及由吉长铁路长春车站赵贯越南满洲铁路至洮南府之铁路,亦凭用银行承办发售债票进款建造。其详细条款,按照本合同条款日后再行协定。

又该合同案第贰拾条载,倘将来政府筹划建造由洮南起至承德府城铁路,及由海龙府起至吉林省城铁路,如须用外国资本,则先尽与银行商办等语。

大部委员诸君,均以前开条款既在借款修造铁路预约之办法大纲,言明应由四郑铁路借款合同删除,极力主张,敝行亦当照办。惟查大纲所定各路借款,前经由日本政府指定敝行与贵国商议,一面由日本公使将此事知照贵国外交部在案。倘此时只将前开条款削除,而于其四郑以外之各路借款建造等事,不设何等办法,则首尾不接,结束不全。缘此,预于削除该条款之前,特修芜函奉达大部,凡关于大纲所开四郑以外之各路借款建造一事,将来敝行自当随时揆度情形,按照前开条款办法,商与大部定议,以符大纲,而全要工。似此办法,想必为大部所谅。俯望迅赐复音,允为照办,以便结局,无任盼祷之至!

二 横滨正金银行拟交通部复函草案

接准贵银行大正四年拾贰月□日来函称,……等因。查四郑铁路,现在既由贵银行借款办理,所有预约大纲规定之四郑以外各线,既由贵国政府致函外交部称贵银行愿充此项资本家等因。将来本部自可按照预约办法大纲,与贵银行商酌办理,相应函复查照可也。

三 横滨正金银行致交通部函

此次将四郑铁路借款合同细目案,敝行与大部磋商会议,几费叁月,所有多数条款,现经双方同意。兹查该合同原案第拾四条,关于总会计聘用合同及第拾六条关于总工程司、行车总管、养路工程司聘用合同各条款内,均载有与银行商定五字。在敝行一面实系紧要,屡于会议详细说明,谅已在明鉴之中。而大部委员诸君,均借以浦信无此规定为理由,迄今未能解决此项五字。敝行并非故意固执,敝行本愿拟照浦信铁路聘用合同一律办理,而在大部亦允照办,并将该合同抄示,则此问题似乎自可解决。所有与银行商定等语,亦可删除。倘或浦信总会计聘用合同未经订立,则自应准据总工程司聘用合同办理。至于行车总管及养路工程司聘用合同一律,亦应照浦信办理。倘或该铁路未订此等合同,将来浦信先订,四郑自当照浦信订定。如浦信未订以前,四郑欲订此项合同时,可将与浦信情形相近之铁路聘用合同作为标准,秉公议定,此为两便。务祈大部允诺上开办法,并将前开合同一齐抄示,以便此项问题圆满了局。无任盼祷之至!特此布达。

四 横滨正金银行致交通部函

顷接大部民国四年12月17日函开:查四郑铁路借款合同第十六条,内开政府简派督办一员。该督办常川驻在工所,并代表政府,享有执行本合同范围内之事权等因。查四郑铁路现在甫经开办,当由交通部委派局长一员,执行督办事宜。即希查照为荷等语。敝行并无异议。相应函复大部查照可也。

五 横滨正金银行致交通部函稿

此次敝行与大部磋商四郑铁路借款合同,第拾叁条第贰项关于银行发行债票用费五分半,系按照浦信铁路借款合同第拾叁条办理。兹为预防疑义,融洽意见起见,将来大部对于承办浦信铁路借款公司于五分半之用费以外,发售债票用费名目,增加给与,致溢出于第拾叁条所开五分半以上,所有承办四郑铁路借款之银行亦应一律援例增给,希即查照示复为荷!

六 横滨正金银行拟交通部复函草案

准贵银行大正四年拾贰月□日来函称……等因。查浦信铁路借款合同第拾叁条所载五分半之用费,原议印花税等一切费用均包括在内,将来本部如对于承办浦信铁路借款公司于五分半之用费以外发售债票用费各目增加给与,致溢出于第拾叁条所开五分半以上,所有承办四郑铁路借款之银行,自应一律照例增给,即希查照为荷!

七 横滨正金银行拟交通部函

查四郑铁路借款合同第拾八条第壹项称:所有本铁路进款,随时交银行收入本铁路项下等因。此条所称银行,系指何处银行而言,即希示复为荷!

八 横滨正金银行致交通部函

顷接大部民国四年12月□日来函内开……等语。现因四平街不设支行,所有铁路进款惟有交与该家相近之支行收入本铁路项下。倘将来敝行决定并蒙该管衙门允准在四平街设置支行,此进款交该支行收入可也。

九 横滨正金银行致交通函

接准大部民国四年12月17日函开:准贵银行提出之四郑铁路借款合同草案第十九条,有政府允铁路局所需各项材料……应豁免关税厘金。……未便即行允许,拟将此条删去,将来由本部另行设法办理。……仍希贵银行同意完纳……等因,敝行并无异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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