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正铁路借款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238页(1094字)

【事件内容】:

安正铁路有限公司森恪曾经日本大正/中华民国二年1月22日会同订定借款合同,兹因森恪愿将本合同上所定权利义务,让与东亚兴业株式会社办理一切,特将此安正铁路有限公司全权代表与东亚兴业株式会社订立条款,开列于左[下]:

第一款 东亚兴业株式会社约明将安正铁路有限公司森恪于大正/民国二年1月22日所订借款合同所有权利义务,由东亚兴业株式会社继承办理一切事宜。安正铁路有限公司亦应承认其继承。

第二款 安正铁路有限公司应由东亚兴业株式会社承借第一次借款日金贰拾万元,专为勘测估计由安庆至正阳关路线直接创办之用,不得挪用无关系测量以外经费。

第三款 第一次借款利息周年六厘,即按日金壹百元付息日金之元,每年6月、12月两期交付东亚兴业株式会社。

第四款 第一次借款担保由都督承认安正铁路有限公司所有特别权,以皖北米捐股作抵。

第五款 第一次借款清还期限自签订本合同日起以两年为限,但此期限内如成立第二次借款时,应由第二次借款内扣还。

第六款 聘请森恪为安正铁路有限公司顾问。所有条件,仍照安正铁路有限公司与森恪所订条款办理。

第七款 东亚兴业株式会社如欲以安正铁路有限公司第二次借款押抵发行债票时,应由安正铁路有限公司承认。又东亚兴业株式会社希望中央政府及皖省都督承认之时,由安正铁路有限公司努力呈请政府并都督批准。

第八款 除于本条款增改修删外,应以安正铁路有限公司与森恪所订合同为本。

第九款 本合同须经皖省农工商会、铁路协会公认,并都督承认,方为有效。

以上各条款缮写一式正本五份,呈经南京日本领事公认后,南京日本领事馆、皖省都督、东亚兴业株式会社、皖省安正铁路有限公司、森恪各执一份,以昭信守。

日本大正

中华民国 贰年五月二十八日

安正铁路有限公司代表 邵传森

洪忠恺

管应启

沈渭卿

东正兴业株式会社代表 藤漱政次郎

顾问 森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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