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正铁路借款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234页(2339字)

【事件内容】:

此合同系中华民国二年1月22日,即大正二年1月22日在上海订定。其订立合同之人,一系洪忠恺、管曙东、邵兰秋、沈渭卿(后称甲),中华民国元年11月13日由农工商会、铁道协会、省议会举定,及都督承认全权代表皖省安正铁路有限公司;一系朝日商会全权代表森恪(后称乙)。订定各条如下:

第一条 甲与乙第一次借款创办费日金贰拾万元整。

第二条 本铁路公司所有特别权,安徽全省米捐作抵与乙。

第三条 第一次借款九四扣头,及利息周年六厘。

第四条 甲乙彼此协力,排空言,重实行,以期速成事业。

第五条 完成全线测量,编成工程预算,规定经营方法,应用技师、帮手等,由乙举荐,甲另立合同聘请。如有不合,甲有与乙商同更换之权。[另一副本,做“如有不合,甲有辞退权。另用之人,仍由乙荐举”。]其薪俸、旅费等议定开支,载明合同。

第六条 第一次借款应存甲乙指定上海之银行;有顾问之同意,始能取用。

第七条 本合同成立之时,甲聘乙为本公司顾问,咨询本公司一切事业经营,另有合同。

第八条 本合同成立之后,即设临时事务所两处:一在上海,一在安庆。并备账目安置上海事务所。

第九条 创办经费,如有不敷,甲可与乙商量,由乙再行调度。[另一副本,做“由乙照测量预算再行添借”。]

第十条 全线测量,编成预算,甲均托技师全权任之。组织[原文如此]之后由公司议决施行。[另一副本做“测量预算,均托技师照前勘路线方向,计划如有更改之处,须得公司议决施行”。]

第十一条 全线测量方针,一切预算,资本款项等类,均已[待?]定妥后再议。第二次借款数目,由乙调度。惟乙可将该借款发行债票。[另一副本做“第二次借款以日金壹千万元为准。俟工程师测量、经营方针、一切决算后,照预算案再行增减。惟第二次借款成立,即须照付十分之一。其余均照工程之进行照付。如有延误,乙须照损失之数赔偿。惟乙可将该款发行债票”。]

第十二条 第一次借款由第二次借款内扣除。[另一副本中,添有“第一次合同即行取消”句。]

第十三条 测量完成之后,如乙估看,虽沾利益,乙将本合同取消。甲应即以第一次借款本利交还清楚。

第十四条 第二次借款准照工程事业进行交付。

第十五条 第二次借款九四扣头,周年六厘(即百分之六)起息,每六个月付息一次。

第十六条 所有一切款银交付收还,均在上海。

第十七条 第二次借款亦存在甲乙指定上海之银行,有顾问之同意,始能取用。

第十八条 还清第二次借款之条件,公司预算成立之后再议。

第十九条 将铁路全部所有机器材料房屋其他一切产业及营业上利益,又皖全省之米捐,一律作担保与乙。[另一副本做“一律做担保品”。]

第二十条 公司所用一切物料,甲托乙经手,按照投标法代办。其佣钱五厘归乙。[另一副本尚有“惟乙不得自行投标”句。但又注明该八字取消。]

第二十一条 所有建筑车站隧道、桥梁并其他工事、均归公司用投标法办理。

第二十二条 顾问可以提议应用人材,由公司总协理核定委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账目须用西式簿记法,无论中外人均可由公司择定司账。

第二十四条 公司营业及账目报告书每年须各送一份与乙。

第二十五条 此项借款专备路工营业之用,不得移做别用。

第二十六条 凡中国学生或在铁路有学识经验者优聘用。

第二十七条 此合同订定之后,不得再与他人另订此项合同。以前如有一切交涉款项等事与乙无涉。

以上条款,经彼此同意,各无异言。订立正式合同,缮就四份。安正铁路有限公司存一份,安徽省都督存一份,森恪存一份,南京日本领事府存一份为凭。

第三条内之九四字取消。改添无字。即是第一次借款无扣头。

中华民国贰年壹月贰拾贰日

日本大正贰年壹月贰拾贰日

皖省安正铁路有限公司全权代表

洪忠恺

管曙东

邵兰秋

沈渭卿

朝日商会全权代表 森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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