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座圆次郎致野村龙太郎函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221页(657字)

【事件内容】:

本月7日庶秘第7号贵函关于吉长铁路借款问题,详情已悉。

正如来函提及的,本公使曾向外务省提议,应利用吉长铁路的财政困难,以获得对我方更为有利的条件。但是,此乃欲将我方在吉长铁路的地位,培植到与英国在浦信铁路同样的地位的根本性计划,从未期待只用100万日元借款就达到目的。恰好本年4月外务大臣电询本公使的意见称:满铁提出申请说,吉长铁路总办请求借款100万日元,拟以使其聘用日本人为运输主任为条件而应允之。本公使认为,此事甚好,于是即日复电称,希望按此办理。但是,从您此次来函中才得知,贵社早在去年8月已经向中国提出了如贵函附件甲号所载的条件了。

情况正如您所谈,对方好容易才应允贵社所提出的条件。在此种情况下,如您来函所示,现在难以再提出新的而且不易接受的条件。因此,本公使完全同意您此次按最初所提出的(亦即贵函附件甲号)条件应允借款。希望您能理解这一点。

但是,如上所述,外务省电本公使称,聘用日本人为运输主任这一条件是贵社提出的。不仅如此,根据去年10月外务大臣来电,据称早已通知贵社,要求贵社关于吉长铁路借款问题,须先详报外务省与本使;若无外务省的指示,当事人不得擅自决定。本公使认为,即使是外务省在做出决定以前,也要同铁道院及其他有关机关商量。因此,希望您也能在做出决定以前,先向有关部门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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