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咨众议院文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202页(978字)

【事件内容】:

准贵院咨。据本院议员陈九韶等提出政府对于美国铁路借款及其路线质问书一件,咨请答复等因。

原质问书对于交通部前与美商裕中公司所订造路合同,根据报载各节提出质问。其要点在路线计划如何,曾否权其轻重缓急及借款条件若何,能否酌改路线,又报载列强纷纷抗议情形如何各等语。

查交通部前于本年5月17日与美商裕中公司订定造路合同一案,许总长抵任后,依据原订合同第十七条之规定,增订加详及申明附件十款。其始末结束情形,业于10月29日政府公报登载呈明原文宣布在案。至路线计划,我国腹地交通,组织上虽尚未完备,但从前合同成案之所束缚,能觅一确有利益,自由指定较长之路线,实属难乎其难。原订合同中曾有丰镇至宁夏一线。据专门家调查,沿途土物尚丰,以皮毛为大宗;且此线贯穿西北,于政治上尤有重大关系,拟先行测勘。如发见绝大窒碍或其他不利之点,原订合同中指定路线是否照修,抑或另指,双方本有协商之明文,在我复有酌定之余地。

至所指列强纷纷抗议一节,询据外交部函开:此案迭准驻京俄使来部晤谈,并经本部与该使来往驳辩云云。

细核外交部驳辩案据内载,光绪二十五年四月二十三日,前总理衙门致前俄格使照会内称:中国政府认将来如添造铁路,由北京向北或向东北俄界方向,除用中国款项及华员自行造路不计外,设或有托他国商办铁路之意,必应将此意先与俄政府或公司商议承造,而断不允他国或他国公司承造等语。是年五月初十日,俄前公使来照内,于由北京向北或向东北俄界方向句,忽加无论何向四字。总理衙门于所加四字,并未承认。此次俄使到外交部晤谈,又提出照会,均系根据其自行加入之四字发生误会而来。丰宁路线系由北京向西北,并未直向俄边界,即以无论何向而论,亦与此毫无关系。外交部所持理由、案据,极为充分。此对于俄使交涉之大略情形也。

总之,交通部前与美商所订合同事,在国会开会以前,纯系包筑铁路性质,不过预约将来发售债票,与普通借款造路不同。报载借款一亿佛郎一节,实属毫无影响之谈。相应据实答复,咨请贵院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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