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1)咨外交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198页(3010字)

【事件内容】:

为咨复事。准第262号咨开;美芮使质问裕中公司借款一事,应请核复等因到部。查本部自上年与裕中公司商订筑路借款合同以后,始终持诚实之态度,公平之意见,遵照合同及附件以为协商之根据。今美芮使质问各节,不惟于合同定款有所误会,即按诸事实亦多不符之处,兹特分别答复如下。

一、来函谓,裕中公司借款,在本年4月1日,由嘉理经手,按照该合同对于交部提出意见,凑集六百万元之第一次借款,至今两月有余,交通部未见有所应办行动,而竟发生妨碍态度。查原订合同,本应迭次发出借款,以为工程之用等语。

查本年4月裕中以前垫株钦、周襄两路测勘费美金五十万元用罄在即,而美德战端将开,市面欠佳,难望依照合同发行长期债票,由美电请暂借短期债款美金六百万元,是此项借款,因不能依照原订合同迭次发行借款,不得已依据去年9月所订之增订加详及申明附件第四条第二项而发行之短期借款,乃美使竟指谓系按照合同,本应迭次发出借款而凑集六百万元之第一次借款,是误以短期借款为按照合同发行之第一次长期借款。根本上既已错误,毋怪发生种种误会也。

二、来函谓,该项借款按照市价发出,此次对于交通部所提出之意见,与该合同之款项相符等语。

查裕中公司提出之短期借款条件,要求年息六厘,实收九成,偿期定为三年;而去年9月所订之增订加详及申明附件第四条第二项所载(如在所订之时期内,不能按照合同所规定,或双方议定之条件发行债票,则中国政府与该经理人应议定双方满意之办法,发行中国政府五年债券以资暂时垫办),等语,是发行短期借款,须有双方满意之办法,且短期借款限原订五年,今该公司所提议之条件,改期限五年为三年,已属与合同不符,况其他各条件在本部均认为受损太巨,而本部所提出之意见,该公所代表复坚持不允,以致双方均未满意,是美使所称对于本部所提出之意见,与合同附件之款项相符一节,按诸事实,皆不相符。

三、来函谓,且此实业借款发出之价值,与欧洲各大国在美国所发出之价值比较相廉等语。

查本部调查近时英国在美国发行债票利息,以期限折扣利率三种匀算,不过六厘至六厘半,陇海铁路去年10月以后在北京发行短期债券,实收九五,年息七厘,期限五年,利息匀算亦不过八厘四二,今裕中要求以六厘计息,九成实收偿期三年,匀计利息实合一分〇三七,较之美国及陇海借款毋乃过重,经本部再三与之商议改长还期减少折扣,而该公司仅允改实收90为91,措词坚决,毫无磋商余地,本部因受损太巨,且年限一层尤与合同附件不符,故不能遽予承认,是与比较相廉之说,尤不符也。

四、来函又谓交通部竟发生妨碍态度,如不将此实业之妨碍立即免除,不将此项合同施行前进,本政府不能不料定中政府之不践前言,而本公使亦有最严抗议之职务,想妨碍此良好实业之缘故,不过由于某微末职员延搁不办等语。

查铁路系营业性质,既经订立借款、规定路线,本部甚望早一日通车,即少一日之损失,断无自行延缓坐失时机之理。惟裕中既不能履行原订合同,发行长期债票,复不肯依照增订附件垫发五年债券,徒以种种要挟之词,要求照彼条件即予承认,本部为国家负担铁路成本计,势不能认为满意,而有待于筹商,此系本部应有职责正当行为,所谓微末职员延搁不办等语,不知何所根据,发此不负责任之言,不知妨碍合同施行责任,不在本部,而在裕中,乃美使不归咎于裕中之不肯守约,反责本部以不践前言,本部断难承认。

要之本部对于此案,只知根据合同协议办理,既不能任意要求致碍邦交,亦不能过为迁就,徒损国币,总期双方得圆满之结果,庶彼此互相遵守,俾原订合同可以进行,此固本部所希望,而亦本部之职责,决无其他意见,此等大计,断非微末职员所能参预,亦断非含糊迁就所可定议,美使函称各节,未免援据一面之词,相应据实答复,咨请贵部查照明白解释可也,此咨。

(《中美铁道借款之纠葛》,《民国日报》1917年6月30日、7月1日)

1917年春季在我同国务总理的一次谈话中,我劝他赶快接受美国广益公司的建议,即给裕中公司承建的铁路先发行600万美元的债券。 交通部在受日本人的影响下阻挠这样做。我对国务总理说,卡利先生办理贷款的权力随时都可以撤回,因此他答应指示代理交通次长立即完成这件事情。

交通部当时由一个名叫权量的人掌管,此人实际上长期被人认为是亲日分子的代表。他讨了一个日本老婆。他先是顽固地拒绝谈判,而谈判开始后又不肯推动谈判的进行。考虑到当时的市面价值,发行的债券的利率和条件是公平的,但美国广益公司同意做出让步,提高债券的价格。

权量仍然顽固不化,我对国务总理段祺瑞将军谈了这个情况,黎总统本人也对我的看法表示支持,因而关于贷款的命令得以执行。但此事后来还是拖延下来了。在段将军辞职后,任代理国务总理的伍廷芳博士再次发布这方面的命令。所有这些高级官员都一致赞同。然而,令人震惊的是,代理交通次长和交通部及内阁办公室的一群小官员都阻挠执行总统、国务总理和全体内阁发布的命令。

但是,伍廷芳博士切望看到合同得到执行。他建议我给中国政府写一份要求执行合同的照会,我于6月6日写了。他打算在《政府公报》中发表这些先后发布的命令,这样一发表之后将由外交部在答复我的照会时正式转给我。然而小官员们则拖延发表。与此同时,在外交部就此事来同我联系之前,就准备好了代理次长的书面答复,并把它编进6月27日出版的《政府公报》中。书面答复不公正地介绍了美国公司的建议,使用的语言几乎是带有侮辱性的。

在此期间,与我友好的中国高级官员们对于部下违抗他们的命令而能得逞的情况简直不知如何向我说明是好。他们表示,这种阻挠行为之所以发生,必定是由于日本人为反对美国人在中国办企业而施加了影响。我们注意到,在代理交通次长的书面答复刚发表,而我们自己尚未看到的时候,日本公使馆的一个秘书装做同情的样子对美国公使馆的一个秘书说,他对发表这种答复感到惊讶。

但是,代理交通次长的这个行动做过了头。正在和段将军一起退出政界隐居的交通系首领们强烈谴责了他们的下属权量。于是他的态度有了明显的变化。他甚至派密使到我这里来恳求原谅,并说他过去的行动决不是出于对美国利益的敌视,而是由于对这项交易的一种老实的但却是错误的看法造成的。

7月2日他来访问我时再次向我表示谦意。6月30日,交通部正式接受了美国公司提供的贷款。此后,由于政局变化和动乱,谈判再次中断。

(芮恩施:《一个美国外交官在中国》,页225~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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