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凭函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162页(346字)

【事件内容】:

中华民国政府兹特允许以建筑及装配沙市、常德长沙、兴义路实价之百分之半分,给予宝林公司以完全酬补昔日中国政府及宝林公司所订建筑及装配锦爱铁路未能实践之各合同,此款之付给系专为完全解脱中国政府因锦爱铁路事对于宝林公司随时所负之责。

上项所言之百分之半分,应照沙市、常德、长沙、兴义铁路之实价计算,其实价曾载在本日中国政府及宝林公司所订筹办沙市、常德、长沙、兴义铁路合同第二十一条内,故须包括由外洋运进之一切材料价值。

兹再申明如用他路替代沙市、兴义铁路或替代不论何段,则此项之百分之半分酬金,亦须按照建筑及装配替代铁路之实价照样付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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