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中英公司浦信铁路借款合同的签订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116页(367字)

【事件内容】:

民国肇兴,英国公使以沪宁铁路虽已竣工,然未达中原,无由发展;而比法又已获得陇海大干线之借款特权,遂迫不及待,时向我政府严催解决浦信铁路事。

民国二年1月13日,交通部以前项草合同中有先勘路线,再商正约,并因窒碍可即更正之文,乃呈准大总统简派沈云霈筹办浦信铁路事宜,订借款合同,并派工程司测勘。

5月,云霈与华中公司代表梅尔思磋商借款,议定合同。梅尔思以有草合同在先,坚请仍照沪宁路合同办理。云霈提出两要旨:一谓此路虽照原议认借英款,而条件必须另议;二谓津浦路已成,浦口一隅,不能并设两大车站路线,必须更改磋商。磋商多日,云霈坚持甚力,迨梅尔思回国请示来华再与磋商,始经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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