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致各省通电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64页(242字)

【事件内容】:

准交通部说帖内开。商办铁路,借用外款,关系重要;立约稍有不慎酿成交涉问题,责成仍在中央,万难任各省自由行动。嗣后凡关于铁路借用外款事宜,其议借之先,应先报部核准,方能向外人议借。其所订之合同条约,并须经部批准。倘有该交参议院之处,并须由本部会同财政部咨送国务院提交议决,乃准缔约;且须先将借款用途预算,详列条目,呈部核准。倘未经呈明,致生纠葛,本部决不承认等因。经本院会议通过,相应电知贵都督查照,并转行各铁路公司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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