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1914年5月7日致外交部函,附件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55页(1236字)

【事件内容】:

1914年5月5日山座[圆次郎]日本公使到部见叶[恭绰]次长问答。列座者:山座公使、叶次长、高尾[亨]参赞、权[量]参赞。

山座云:……今日特来造访之事,系因前数日奉到本国政府训令,嘱代向贵国询明,南浔铁路是否预备收归国有,此路与本国资本家最有关系,贵次长想已知之。

次长云:现在本国并无此意。此事大约系因前月本部派有委员前往该路调查,故外间以为将收归国有,其实并无此事。至与贵国资本家之关系,即东亚兴业会社之借款,余亦知之。

山座云:该路办理不善,耗费极重,现在未完工程极多,所有技术人员但取其薪俸之廉,不问其学识经验,故办无成效。

次长云:该路投资重,进行缓慢,现在尚有数十里土工未完,全路不能通车;进款无着,而支出不能减,办理极不得法。本部对于此等办理不合法之路,不愿贸然收归国有,徒增国家之负担。

山座云:以余闻之,此国有之议,出于贵部之授意,由该路之陈请;并闻由宁湘铁路借款中,挪用以为收回之资本。不过此说余亦不信。日前晤英使言及,英使亦深知日本资本家与南浔之关系,并声明决无由宁湘款挪用之事,故对于本国政府训电中,于挪用宁湘借款一事,已复电言其必无。所待询明者,只收归国有之议耳。

次长云:宁湘借款如何可以挪用?纯系讹传。

山座云:拟请贵次长此后如有将该路收归国有之议,先与本使一为接洽,免致突然定议,事后发生轇轕。

次长云:本国政府对于收归国有各路,凡该路所订合同契约,固无不尊重也。

山座云:贵国政府对于合同契约无不尊重,本使甚为相信;但此后如有将南浔路收归国有之议,切请先行接洽。

山座又云:近闻有英国某公司提议由南昌修至广东路线,不知有无此事?

次长云:从前即有此议。

山座云:现在如何?

次长云:现在亦尚无一定办法。

山座云:该路线是否与粤汉平行?

次长云:此则需视其经过地点而定,余尚未经研究。

山座云:此线工事甚为困难。

次长云:余尚未十分研究,惟其间山路似亦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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