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路的国有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28页(887字)

【事件内容】:

民国元二年间,浙绅朱福诜、叶景葵、蒋汝藻等,时与交通部交换赎路意见;而创办浙路诸人,以浙路成工最多,要求过当,双方意见未能接近。

二年6月,苏路正式收归国有,浙人亦势难立异。部中因沪杭甬关系,亟谋收赎浙路以资结束,故对于浙人意见亦多所迁就。

旋由国务院致函公司,力劝赞同国有。交通部亦致函公司,略谓:查前清交涉悬案,政府与人民所蒙损失之最巨而且久者,莫如沪杭甬一案。金融上则以活动力之资本,置之无用之地;经济上复以不生产之贴息,反供输出之资。推原致此之由,政府不能开诚心、布公道,其咎不专在人民也。比者外交机局日益繁难,吾国对于前项悬案,既受两重之损失,复多无谓之责言。民国开基,国民一体,苟有可以纾国家之困难,增人民之幸福者,政府与人民皆当相见以诚,蕲达目的。本部职当交通,顾念国家交涉悬案,不能早筹解决,负国负民,良用疚心!所幸苏路问题业经完全结束,尚不负国民之信用。贵公司中流砥柱,为国矜式,本部至深佩敬!如承体念时艰,对于外交上、经济上有公同商量之余地,表示赞同国有,即希推举代表过[到]部,正式讨论,以期圆满解决等语。

浙路公司乃于3月1日特开股东临时大会,到会者千余人。公司将国务院及交通部两函刊印公布,乃讨论收归国有问题,众论纷纭;旋用投票表决,赞同国有者9 757权,反对者1 428权,遂从多数决定,将全路让归国有,惟条款须从优厚,公举虞和德、蒋汝藻、黄恩绪三人为代表,赴京与交通部磋商,并由浙路公司理事会正式函部。略谓:承准国务院及部函,当于本月1日特开股东临时大会,到者不下千人,分别印示两函,其始则群情惶惑多主商办;嗣经再四讨论,以国号共和,国有民有,已无歧视,政府既推诚相与,浙人复何词坚拒?相持至晚,始得投票表决,国有之说居然多数。浙人前虽拒款,被人议为川汉前驱,至此差以自赎等语。三代表到部由代理次长路政局局长叶恭绰迭与磋商,始行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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