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政府发还苏路股款有期证券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26页(563字)

【事件内容】:

一、此项证券,以民国三年1月1日为第一次还款之期。

二、此项证券,自接收之日起于每期摊还股本时,按照该期还本之数。并由部仍照公司原定息率,按阳历计算历来应付之息汇付。

三、凡持此项证券,到期之日,可向苏路股款清算处收取现款。

四、每次收取本息时,须持全券向清算处查根取款;其自行裁割者概不照付。

五、此项证券,于每次应付本息到期后经过五年,尚不请求支付,作为无效。

六、此项证券如有污毁遗失等情,得由证券所有人邀请确实保证人二名,向苏路股款清算处证明事由,并记其姓名及券之本息金额号次,清转呈交通部更换补发。经交通部认可补换,八个月后方为有效;如有错误,仍由保证人员其责成。所有补换费用,由呈请补换人自任。

苏路收归国有分年还本付息表

单位:元

资料来源:《政府公报》第410号,1913年6月27日,“公文”,页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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