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路公司咨复粤汉铁路督办谭人凤文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15页(1019字)

【事件内容】:

案准贵督办照开:粤汉铁路,收归国有,前经照会贵公司(1)云云,借谋继续进行等因。并奉都督令同前因。

查粤汉干路收归国有,湘人初多疑虑;自督办函示宗旨办法,并刊印宣布,乃晓然于国有即民有,路界内外人民,均无反对之意;即借款筑路,亦极赞成。今贵督办莅湘,照嘱交收,本应遵办。惟是湘路开办已历数年,集股已逾巨万。股东以数万元之资本付之公司,而以文玮总理其事,属望甚殷,委托綦重。在商办时期,则应担计划进行之责,在交付时期则应担清厘股款之责。寻常商号歇业,底货出顶,经理人须俟顶项兑清,号东认可,方能点交出庄。铁路本营业性质,公司为惟一之大商号,总理即商号之总理人,当交收之际,若不将前集股款考求切实之着落,则无以对股东者即无以清经手。况国有而曰收归,本有发款收购之意。贵督办宣布各书报,亦有安置公股商股之方法,其不使股本虚悬无着,久为邦人士所仰佩。

夫公股为米、盐两项,直接于商家,间接于人民,本为吾湘一省之脂膏,非全国公共之款。虽无股东主名,究本境义务,应否[掉](2)换国路股票,抑或收回现金,留办支路及其他实业或公益事业,湘人自有全权,中央难以侵越,都督难以独断。不惟公司不能代为承认、文玮不敢率意解决而已。此款应俟省议会成立,由都督府提交省议会议决,后方生实施之效力。

至商股及租股、房薪股股东,各持票据,各有主权,尤非他人所能强制。总额虽止四百余万,丝毫皆系血赀;或愿换领股票,或愿退还本息,既系任听自便,即应预先筹备。以局势论,路归国有,商民无参预路事之权;股东即无愿附股本之理。此时若不先备现金,转瞬公商各股,纷纷索退,彼时路已交出,款尚无着,公司将成不了之局。文玮等岂能负此重大之责任与不良之结果。拟一面饬令公司职员,清缮股款数目册单咨请贵督办查阅,照数备齐现金,汇兑到湘;一面由公司清厘现办工程,现用车路及一切材料款项地亩产业,统俟现金汇到,照股交清,即行遵照来文开具单册,咨请验收接管,似此互换,庶几国有一无窒碍,股本一无损失,公司得为当然之消灭,文玮得副股东之初心。素仰贵督办洞达商情,度必鉴原格外也。

除呈都督府外,相应咨请贵督办烦为查照办理,并希见复施行。此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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