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干路的国有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15页(764字)

【事件内容】:

宣统三年,遂发生铁路国有之议。英、法、德、美四国借款告成后,派端方充督办,即与湘路公司议商接收办法。适湖北事起,遽尔中止。

光复后,交通部以借款既成,合同万难作废;且湘路自商办公司成立后,数年经营,仅凑集股本八百余万元;开工三年之久,已通车之路不过一百余里。考其进行迟滞之原因,实由于湘省筹集巨款不易,铁路成本增加过重。不归国有,万无告成之日。湘路公司亦见及此。于是湘路收归国有之说,即无甚反对。其时谭人凤为督办;内由国务院交通部,外由谭人凤会商湖南都督谭延闿,与公司协议接收办法。公司意在已用之款全数发还现金;而部款奇窘,无从罗掘。惟有按照与川路公司所订接收合约,分年摊还,由部发给有利证券办法,与之磋商。又屡据公司以黄兴等发起湘省自筑支路,原有干路股款,移做支路基本金,电索股款。本部即以财力实不能及,且有川路成案在前,未便两歧驳复。往返磋商,迄无成议。适交通部秘书张辑光前赴长沙关监督新任,因就近代表交通部,与公司接议。至5月间,始由公司公推总理陈文玮、董事傅定祥为代表来京,部中屡次会商,议定合约二十款。订明湖南境内原定之粤汉干路路线,及三佛支路湖南所占七分之三,并所有一切产业权利,一律收归国有。至付还股款,仍用分年摊还办法,分甲乙两项。按照商、房、薪股本金额,列为甲项,于民国二年度摊还二百万元,余数于民国三、四两年分年摊还。按照米、盐股本金额,列为乙项。自接收第三年起,分十二年每年两期还清。其分年摊还之款,由部先期给与有期证券为凭。其余应行事宜,均经商定列入条款,并将还款数目、期限,附列表格二纸,经代表电商公司,取得同意,签字为据。经将合约草案提出国务院公决,于6月25日呈奉大总统批交国务院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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