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编经济师实用手册工业企业分册》第146页(263字)

各国所做出涉外仲裁裁决,如败诉方拒不执行,而且他本人和他的财产又在外国时,只能求助于外国对其强制执行。但是,各国法律对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的规定不尽相同,从而妨碍了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为了改变这种状况,1958年在联合国主持下,干纽约通过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目前,它已成为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一个主要公约,我国也于1986年12月加入了该公约。凡是具有该公约的缔约国国籍的当事人,可以根据该公约向有关国家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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