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编经济师实用手册工业企业分册》第143页(491字)

是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的规定,对纳税义务人违反税法行为所采取的处罚措施。税务机关处理违章案件都应当立案,查清事实、依法处理,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其内容主要包括:

1.对漏税、欠税、偷税、抗税的处理(见上条)。

2.对纳税人拖欠税款、滞纳金、罚款,经催缴无效,主管税务机关可酌情采取以下措施:吊销其税务登记证,收回由税务机关发给的票证,限期缴纳;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停止其营业,限期缴纳;采取上述措施无效时,由税务机关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解决由于处理违章所引起的争议的办法。纳税人、代征人或其他当事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或者违章处理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首先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然后在10日内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申诉人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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