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编经济师实用手册工业企业分册》第141页(890字)

1.税种

是国家税收制度明文规定的税收种类。它是税收制度的核心。不同的税种有不同的征税对象和征收方法。我国按征税对象划分的税种有近30个,根据不同标准,可以把这些税种归纳为下列四类,即:

(1)流转税类。这是对流通商品的征税,是根据商品的销售额和服务性业务收入额征收的税。如我国现行的产品税、营业税、盐税、关税、牲畜交易税等。

(2)收益税类。这是对纳税人的纯收入而征收的税。如我国现行的国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等。

(3)财产税类。这是根据纳税人的财产的数量或价值征收的税。如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等。

(4)行为税类。这是对特定目的行为所征的税。如我国现行的烧油特别税、建筑税等。

2.税率

是应征税额与征税对象之间的比例。这是计算应征税额的尺度,体现着征税的深度。税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纳税人的负担。我国现行税率主要有三种:

(1)比例税率。是不论征税对象数量多少、数额大小,都按同一个比例征税。一般适用于对流转额的征税。

(2)定额税率。是对单位征税对象规定固定的税额,而不采用百分比的形式。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如盐税、车船使用税等。

(3)超额累进税率。是把征税对象的数额划分为若干个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率。当征税对象超过某一级距时,仅就超过的这一部分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税。每一纳税人的征税对象按照所属等级的几个不同税率分别计算,然后将计算结果相加,即得出应纳税额数目。这种税率一般适用于对所得额的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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