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编经济师实用手册工业企业分册》第97页(722字)

1.投保

参加保险称为投保。企业投保的财产应是属于企业所有的财产,包括自有财产、代销售、代加工、代修理的财产。具体项目有:房屋及附属设备、营业器具及用具、原辅材料、商品、产品等。参加保险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按投保财产额的一定比例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在保险期内,如果保险财产有变更,或保险金额出现增减,投保企业或个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2.理赔

参加保险的财产在保险期内,如遭到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投保单位可向保险公司依法索取赔款(索赔)。保险公司按规定支付赔款,称为“理赔”。理赔的范围是:火灾、爆炸、雷电、卷风、洪水、海啸、地陷、雪灾、雹灾、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倒塌或暴风暴雨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以及因防止灾害蔓延或因抢救、保护所采取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

不属于理赔范围的有:由于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或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工作人员的故意和诈骗行为,或因丢失、短缺、以及被盗等造成的损失,堆放在露天的或用芦席、稻草、麦秆、帆布、油毛毡、纸板、塑料片等材料为外墙、屋顶、屋架的简陋屋、棚存放的保险财产,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因本身缺陷,保管不善而致的损坏、变质、霉烂、受潮、虫咬。以及自然磨损与按制度规定的正常损耗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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