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产保险和机动车辆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编经济师实用手册工业企业分册》第96页(617字)

1.企业财产保险

是为了使企业财产在遭受保险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后得到经济补偿的保险业务。

投保单位为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保险范围包括:金银、珠宝、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珍贵财物;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矿井、矿坑之地下建筑物、设备和物资等。不属于财产保险的范围有:土地、矿藏、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和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和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违章建筑和非法占用的财产,以及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的财产或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等。

2.机动车辆保险

是为了使各种机动车辆在发生保险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本身的损失以及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能够得到经济补偿的保险业务。凡是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个人或职工,均可将其所有或与他人共有,或由其负责的机动车辆,依照保险条款有关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包括汽车、摩托车,拖拉机以及各种特种车辆。参加保险的车辆,必须有车辆牌照和检验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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