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编经济师实用手册工业企业分册》第95页(637字)

是不同国家的出租人在合同期内将租赁物交承租人使用的一种租赁方式。它的主体可以是各国的自然人、法人,也可以是国家或国际组织。它的客体一般是价值较高的动产或不动产,如大型成套设备、轮船、飞机等。开展这种租赁业务的注意事项如下:

1.申请承租企业应持有经有关机关批准的利用外资引进设备的文件、外汇担保证明、项目立项证书或批文;制定可行的租金偿付计划,落实好配套人民币。

2.对采用租赁引进技术装备的项目,事前应做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认证,从技术力量、国内产品配套和零部件供应、还款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的比较、衡量,切勿盲目引进。

3.对外谈判时,要着重把握租赁费、租赁双方责任条款、设备质量保证、索赔条件等主要问题,防止主次颠倒、因小失大。

4.按国际惯例,大型设备的租赁期应从设备安装完毕,正式运行时算起,而不得从货物提单日或到港日算起。

5.由于偿付租金一般都要使用外汇,因此在选择支付货币种类时,应尽量争取用软币偿还,以避免汇率变动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6.要事先选择好可能发生纠纷时的仲裁国或诉讼时所规定的法院,以防仓促应付,吃亏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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