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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思维的基本规律

支配并作用于辩证思维过程始终的规律,亦即辩证思维借助于概念、判断、推理等形式在把握具体真理时所出现的必然的、稳定的、基本的关系和联系。辩证逻辑的基本规律是客观世界到处存在着的相互联系、变化、发展和对立统一关系的反映,同时又是人类思维史的概括和总结。

辩证思维的基本规律与辩证法的基本规律两者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是自然界、社会和人类思维发展的最一般的规律,而辩证思维的基本规律则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在思维中的特殊表现,后者要受到前者的制约。它们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辩证思维的基本规律与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在本质上虽是一致的,但是辩证思维的基本规律毕竟是思维自身特有的规律,也就是思维运用其特有的概念、范畴、理论等形式在把握运动和变化着的客观对象时所表现的这些形式相互间的必然联系和规律性。辩证思维要求揭示对象的矛盾,并在实践基础上做到对其全面而具体的认识,则体现了这种思维活动的特点。

辩证思维的基本规律与形式逻辑基本规律 两者都是人类思维活动的规律,但它们之间有区别。形式逻辑撇开思维所反映的内容而只从它的形式结构方面研究思维规律。这种规律反映客观对象间最普通、最简单的关系,它们不揭示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之间的矛盾运动,不体现各种思维形式的形成及其发展和变化。与此不同,辩证思维的基本规律则反映客观对象间的辩证关系,它们体现各种思维形式之间的矛盾运动及它们形成、发展和变化的必然性。因此,辩证思维的基本规律是思维在更高层次上活动的规律,它们的作用已越出形式逻辑基本规律作用的范围。两类基本规律的性质虽然不同,但不能否定它们可以互相补充,它们在人类整个思维过程中发挥着各自特有的作用。然而,为保证思维正确反映客观现实,就需要使思维保持确定性与灵活性的统一,由此也就需要这两类规律的互相配合。

辩证思维基本规律的特征 辩证思维的基本规律表现为从抽象同一的思维走向具体同一的思维。这种思维就具有具体整体性、对立互补性和螺旋上升性的特征。这些特征也就是辩证思维活动的基本规律。辩证思维把握客观具体真理,并不是单靠某一思维形式,而是在各种思维形式的相互联系和转化之中来实现的。思维的内在矛盾推动思维形式的运动和变化及一种思维形式向着另一种思维形式的转化,决定着从一种的肯定和否定关系走向更高层次上的肯定和否定关系,从而也就使思维愈来愈深入到客观对象的内在本质,同时也就愈来愈具体地认识客观对象。在实现这种具体认识的过程中,概念、范畴、判断、推理,直至理论,通过其内部矛盾的运动、发展,以及它们之间的肯定和否定关系,总是呈现出螺旋式的逐渐前进和上升的趋势,并从总体上发挥出辩证思维的效应。

但是,辩证思维反映客观现实的辩证运动,不是纯思的结果,而是随时要受到实践的检验和修正,要以其所反映的内容是否符合客观实际而定。所以,В.Ц.列宁说:“必须把人的全部实践——作为真理的标准,也作为事物同人所需要它的那一点的联系的实际确定者——包括到事物的完满的‘定义’中去”(《列宁选集》第4卷,第453页)。辩证思维的基本规律固然是思维自身特有的规律,但这些基本规律在发挥其作用时必须起密切联系实践的检验作用。

辩证思维基本规律的不同表述 对于辩证思维或辩证逻辑的基本规律的表述,在20世纪80年代中国出版的有关辩证逻辑的著作中不尽一致,不过,大体上有如下两种不同的表述法:一种是把唯物辩证法的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直接当作辩证逻辑的基本规律;另一种则认为辩证逻辑的基本规律虽然受到唯物辩证法基本规律的制约,但却有其特殊的内容,并只适用于思维领域。在持后一种观点的著作中,又有不同的表述法。有的把辩证逻辑的基本规律表述为“具体同一律”,有的则表述为“对立同一思维律”、“抽象上升为具体思维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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