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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义和所指

是意义的两个不同方面:涵义相当于语词的认知意义或描述意义;所指相当于语词所指示或代表的对象。例如,“恒星”这个词语的涵义就是“由炽热的气体组成的能自身发光的天体”,其所指就是太阳、天狼星、郎星、织女星等客体。涵义与所指的区分是由德国逻辑学家G.弗雷格首先提出来的。他指出“晨星”(morning star)和“暮星”(evening star)这两个表达式具有相同的所指,即都指示金星,但是它们的涵义却并不相同,一个是指在早晨太阳升起以前在东方出现的那颗行星(中国古代称为“启明星”),一个是指在黄昏太阳下山以后在西方所出现的那颗行星(中国古代称为“长庚星”)。由此可见,两个表达式可以所指相同而涵义不同。表达式也可能只有涵义而无所指(如“最弱收敛级数”)。不仅语词有涵义与所指,语句也有涵义和所指。语句的涵义就是它所表达的命题,其所指就是真值。一个表达式中的某个部分可以被另一个具有相同涵义的部分所代替,而其整个表达式的涵义不会改变;如果一个表达式中的某个部分被另一个具有相同所指所代替,整个表达式的所指也不会改变。两个表达式具有相同的涵义也就具有相同的所指。涵义与所指问题以后又为许多语言哲学家和逻辑学家(如B.A.W.罗素、P.F.斯特劳森、L.维特根斯坦、J.L.奥斯汀、W.V.O.蒯因、S.A.克里普克等)所讨论,并得到了较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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