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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部归纳法与整体归纳法

I.莱维在1967年提出的两个术语。归纳逻辑中的逻辑学派(如R.卡尔纳普)和主观主义学派(如L.J.萨维奇)都主张整体归纳法。他们都认为归纳逻辑的任务是寻找根据现有证据和背景知识给假说测定归纳概率要受什么条件限制,而这些限制条件是独立于科学研究中的任何具体情况而普遍适用的。例如R.卡尔纳普认为整体归纳法的特征为:归纳概率依赖语言的结构,与经验无关;语言的扩充不影响归纳概率的指派;归纳概率由不变的合理性条件,如正则性、对称性条件所确定,这些条件的正当性是先天的,来自人们的“归纳直觉”。莱维和J.欣迪卡等人在20世纪50年代末到60年代分别提出了局部归纳法理论。他们主张在归纳逻辑本身的原则(例如在卡尔纳普那里是状态结构的对称性等等)之外,还应该有关于科学研究的具体情况的原则(例如莱维主张完全归纳逻辑除了信任一贯性等逻辑条件之外,还应包括涉及具体的知识背景、时间、认知信念、科学试验、机遇等要素的直接推理原则),只有把这两方面的原则结合起来,才能得到恰当的归纳概率判断。局部归纳法还可以分为局部非概率归纳法和局部概率归纳法。60年代有许多人都讨论过局部概率归纳法。此外,H.凯伯格等人提出的归纳法理论则力图把整体归纳法的正当性和局部归纳法的灵活性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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