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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辞三物

《墨经·大取》提出的立辞(论证)必须具备的3个论据和前提。“夫辞,以故生,以理长,以类行也。诸立辞而不明于其故所生,妄也。今人非道无所行,虽有强股肱而不明于道,其困也可立而待也。以类行也者,立辞而不明于其类,则必困矣。”即一个辞(论题)要能成立,必须明其故、明其道(理)、明其类,否则就必然会产生困难,导致推理错误,其辞就不能被确立(得到论证)。《大取》篇还强调:“三物必具,然后辞足以生。”这就充分说明,这里的“三物”就是指的故、理、类,而这里的故、理、类“三物”则是“立辞”所必须具备的三个论据或前提,因而不完全等同于作为一般逻辑范畴的故、理、类。

作为“三物”之一的“理”仍然是一般规律,所谓“以理长”,即辞是根据理而推演出来的。因此,作为论据之一的一般规律之理,就可相当于三段论中的大前提或因明三支论式中的喻体。“故”在“三物”中只是作为与理相并列的论据之一提出的,事实上故作为一个逻辑范畴虽可以泛指所有论据或条件,但并非都是指立论的全部论据或条件,作为必要条件的小故就不是全部条件。所谓“以故生”,就是说由此故就能直接产生这个辞。因此作为直接原因(论据)之故就相当于三段论的小前提或三支论式的因。“类”作为立论的论据之一就只能指举同类之例,这就相当于三支论式的喻依。这说明,由“三物”构成的论证(推理)结构就具有和三支论或三段论相同的或相似的推理形式。以《经下》的“负而不挠”为例,其三物论式的结构即为:

辞:负而不挠。(能负重者不曲也)

故:说在胜。(原因在极能胜重也)

理:凡极胜重者必负而不挠。(被省略)

类:(同类)衡木加重焉,而不挠,极胜重也。

  (异类)左右校交绳,无加焉而挠,极不胜重也。

其三支论式的表示即为:

宗:负而不挠。

因:说在胜。

喻:(同喻)极胜重者,负而不挠;(喻体)如衡木。(喻依)

  (异喻)极不胜重者,无加而挠;(喻体)如左右校交绳。(喻依)

其三段论的表示即为:(无“类”的论据)

论题:(衡木)负而不挠。

大前提:凡极胜重者必负而不挠;(被省略)

小前提:(衡木)极胜重者(即“说在胜”)

结论:(衡木)负而不挠。

这说明,这种由“三物”构成的“三物论式”更类同于因明的三支论式,而其演绎部分也相当于三段论的推理形式。只是“三物论式”完全是用自然语言极其朴素地揭示了其形式结构,因而不仅是不严格的,而且必然会带来歧义。所以,有人就认为这里的故也是指的全部论据,理是指的推理形式或规则,类是指类的同异基础或各种类推方法。这样,立辞“三物”就不能被理解为论证的3个论据,也不能称之为“三物论式”的推理形式,只能理解为关于推理的“三物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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