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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素,B.A.W.

【生卒】:1872~l970

【介绍】:

英国哲学家和数理逻辑学家,国际著名学者。1890年考进剑桥大学,3年后通过数学荣誉学位考试。1895年,他完成了《论几何学基础》的论文,取得了在剑桥大学当研究员的资格。1910年起先后任剑桥大学三一学院讲师、教授。曾为美国哈佛大学、芝加哥大学、加利福尼亚大学客座教授。1908年被选为皇家学会会员。1950年获诺贝尔文学奖。50年代因积极参加世界和平运动,反对核战争而获世界和平奖。主要的逻辑和数学基础的著作有:《数学的原则》(1903),《以类型论为基础的数理逻辑》(1908),《数学原理》(与A.N.怀特海合著,1910~1913)。

罗素在数理逻辑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作用,他总结和发展了前人特别是C.S.皮尔士、G.弗雷格、G.皮亚诺等人的成果,提出了新问题,并作出许多创造性的贡献,起了承先启后的作用。重要贡献有:①建立了一个完全的命题演算和谓词演算系统,它成为逻辑演算的经典系统。②建立了一个完全的关系逻辑,丰富了数理逻辑原理。③在逻辑史上第一次全面地、系统地探讨了摹状词理论,区别了专名与摹状词,给出了摹状词存在的定义,证明了关于摹状词的若干定理。④提出了解决悖论的重要理论——类型论。这一理论的基础是禁止恶性循环原则,即禁止涉及所有性质的总体(不合法总体)的原则,或者说,禁止自我指称的原则。⑤他提出的从逻辑推出全部数学的逻辑主义论题虽然没有实现,但是明确了逻辑与数学的关系,这就是:从逻辑演算出发,再加上两个新的非逻辑公理,可推导出一般算术和康托尔集合论。这就表明,单纯从逻辑推不出数学,必须再增加两个非逻辑公理。罗素的科学实践证明了逻辑与数学既有区别,又有深刻的联系。罗素还研究了“非证明的推理”。这种推理是在常识和科学中使用的,它与演释推理不同,当其前提为真而且推理是正确的时候,所得的结论只具有或然性。这种推理要应用不能被证明的、逻辑外的原理。罗素提出了5个这样的原理,并把它们叫做公设。他认为,归纳法不属于这种原理,尽管归纳法有它的作用,但在非证明的推理中不能用作前提,而公设可以提供在为归纳法寻找合理根据时所需要的先在或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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