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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哲学

研究逻辑的性质和逻辑的哲学问题的理论。

逻辑哲学的历史 对于逻辑的哲学反思几乎是和逻辑同步产生的。但是,严格意义上的逻辑哲学是现代逻辑与现代哲学相互渗透、相互作用的产物。它的产生有两个历史前提:一是数理逻辑的创立以及后来的多种逻辑分支、多个逻辑系统的同时并存;一是现代西方哲学所发生的“语言学转向”。现代逻辑哲学开始于G.弗雷格,他是第一位真正意义上的逻辑哲学家。他的3篇论文:《函项和概念》(1891),《概念和对象》(1892),《涵义和指称》(1892),已成为逻辑哲学的经典性文献。他在逻辑哲学方面的主要贡献有:①严厉抨击了逻辑研究中的心理主义倾向,提出了逻辑哲学和语言哲学研究的3条基本原则:(i),始终要把心理的东西和逻辑的东西、主观的东西和客观的东西区别开来。(ii),绝不能孤立地询问一个词的意义是什么,词只有在语言的实际运用中,在语句的语境中才能获得意义。(iii),强调对象和概念的区别,把语句作为基本的意义单位并分析其内部结构,从而区分出专名和概念词。②明确区分表达式的涵义和所指,并提出著名的“外延论题”。③他最先提出逻辑主义纲领,认为全部数学可以化归于逻辑,可以在逻辑的基础上证明全部数学的可靠性,并为此付出了努力。继弗雷格之后,许多逻辑学家和哲学家都开始关注逻辑哲学问题的研究,在这方面做出较大贡献的代表人物是B.A.W.罗素、L.J.J.维特根斯坦、R.卡尔纳普、W.V.O.奎因、S。克里普克。

罗素在逻辑哲学方面的主要贡献包括:①系统地阐述和发展了逻辑原子论哲学。他提出了一条基本原则:世界由事实构成,事实使一个命题为真或为假。这一原则的基础是:语言结构和世界结构一致,命题与事实相对应。②利用数理逻辑方法发展了摹状词理论。③提出了解决悖论的重要理论——类型论。④明确主张逻辑主义纲领,并在3大卷《数学原理》中为此付出了极大的努力。

维特根斯坦是第一位著有专门的逻辑哲学论著的哲学家。在其前期代表作《逻辑哲学论》(1922)中,他提出了著名的图式说:“命题是现实的图像,命题是我们所设想的现实的模型。”这一学说的基本点在于:语言与实在、命题与事实都处于形式关系之中,而且它们在结构上相似,因此人们可以由语言去推论世界。在图式说的基础上,他提出了自己的意义理论和真值函项理论。在其后期代表作《哲学研究》(1953)中,他提出了著名的语言游戏理论,其基本点是把语言看作活动,它认为语言游戏意味着语言活动,并把语言看成人的活动的一部分。与这种游戏理论相联系,他提出了一个基本观点,即一个词的意义在于它在语言中的用法,因此需要特别强调语境,强调语言游戏整体对其中角色的制约。

卡尔纳普对逻辑哲学的主要贡献有:①明确提出和阐述了经验主义的证实原则,后来又将其弱化为确认原则和检验原则,并由对确认度的定量研究导致对概率归纳逻辑的研究。②提出著名的“容忍原则”,即每个人都可以自由选择他的语言和逻辑。这一原则指出了语言、逻辑的约定性、相对性,揭示了多种语言、多种逻辑并存的根源。③他由A.塔尔斯基关于对象语言和元语言的区分出发,建立了一套形式化的语义学体系,在其中精确表达和定义了许多语义学概念或术语,例如内涵、外延、分析的、综合的、矛盾、等值、逻辑后承、(逻辑)必然性和(逻辑)可能性等等。

奎因在逻辑哲学方面工作的突出特点是:利用现代数理逻辑的工具去解决传统哲学的关键性论题。他在现代西方哲学中恢复了本体论研究的地位,在研究一个理论的本体论承诺时,提出了两个著名的口号:“存在就是作为约束变元的值”,“没有同一性就没有实体”。他严厉抨击了经验论的两个教条,认为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的传统区分是不成立的,科学知识作为一个整体面对感觉经验的法庭,在顽强不屈的经验面前,知识整体的任何部分都可被修正,甚至逻辑和数学命题也不能例外,这样他实际上明确肯定了逻辑命题的可错性和逻辑真理的可修正性。在意义理论方面,他赞同明确区分意义和指称,并认为在理解这两个概念时,必须认识到人用以表述这些概念的手段,是相对于某个任意地或习惯地选出的语言参考框架的。他把这种观点称为“概念的相对性”或“本体论的相对性”。他还对模态逻辑特别是模态谓词逻辑的合理性及存在权利进行了激烈抨击,从反面刺激了模态逻辑的发展。

克里普克在逻辑哲学方面的主要贡献在于:①提出了一种历史的因果命名理论。这一理论认为,名称(至少是一部分名称)只有指称而无涵义,命名活动不是依据于名称的内涵或含义,而是依据于名称和某个命名活动的历史因果联系。一个名称的所指是由与使用该名称有关的社会历史传递链条所决定的。并且,专名和通名都是固定指示词,在所有可能世界内指称同样的个体或类。②他为模态逻辑发展了一种可能世界语义学,并从后者出发,认为“必然和偶然”是形而上学的区分,“先验的和后验的”是认识论的区分,而“分析的和综合的”区分属于语言哲学,因此不能将这三者等同起来。他指出存在着“先验偶然命题”和“后天必然命题”。③提出了一种新的真理理论和基于这种理论之上的悖论解决方案,其核心概念是“有根性”或一个语言的“不动点”。

在逻辑哲学方面做出比较重要工作的还有:美籍波兰逻辑学家塔尔斯基,他发展了一种语义真理论以及基于其上的悖论解决方案;英国哲学家P.F.斯特劳森(1919~),他在摹状词理论上反对罗素,在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的传统区分上反对奎因,并倡导研究日常语言的逻辑特征,曾产生过很大的影响;英国哲学家J.L.奥斯丁、美国哲学家J.塞尔等人发展了一种言语行为理论,它与意义理论和自然语言逻辑密切相关;20世纪80年代以后,美国哲学家D.戴维森和英国哲学家M.达米特等人围绕塔尔斯基的真理论正在进行一场实在论和反实在论的论战。

逻辑哲学的主要论题 逻辑哲学不是一些零散知识的机械堆砌,而是由一系列相互联系的内容构成的知识整体。逻辑哲学至少要涉及以下一些重要论题:

①逻辑究竟是什么?这是一个带根本性的逻辑哲学问题,对于它的不同回答将决定、影响逻辑学的面貌以及对其他逻辑哲学问题的回答。这一问题包括4个方面:1.逻辑的研究对象是什么?2.逻辑和非逻辑的划界标准是什么?逻辑学内部根据什么标准来分类?3.逻辑是一元的、多元的还是工具论的?4.逻辑与数学、哲学、语言学等相关学科的关系如何?

②蕴涵和推理的有效性。一般认为,逻辑是研究推理的有效性的科学。但是,何谓推理的有效性?区别有效推理与非有效推理的标准是什么?有效性是不是相对于特定的形式系统而言的?形式系统内的有效性与人们日常直观的有效性观念是否一致?这些都是逻辑哲学所要回答的问题。而通常所谓的蕴涵实际上是用来刻划推理的,对于蕴涵怎么看,对于推理的有效性就会怎么看。这就是围绕蕴涵产生那么多争论的原因。逻辑哲学将详细考察这些争论,考察逻辑学家所提出的各种不同的蕴涵及其相互关系,并从自己的角度作出评价。

③形式化的本质、作用及其限度。形式化是现代逻辑最重要的方法,是它的特征之所在。具体制订形式化程序并构造逻辑的形式系统,这是逻辑的任务。但是,如果把形式化程序本身作为研究对象,考察它的本质、合理性根据、作用范围与内在限度以及产生这些限度的原因,并且研究如何将形式化方法应用于哲学研究。这就是逻辑哲学的任务。

④模态逻辑的哲学问题。例如,奎因从哲学上对于狭义(真势)模态逻辑的合理性及存在权利进行了激烈的抨击,曾引起一场很大的争论;对于道义逻辑所产生的所谓“道义悖论”怎么看?各种道义逻辑的合理性根据是什么?包括时态逻辑、认知逻辑、问题逻辑等在内的广义模态逻辑在发展中遇到了哪些严重困难?其发展前景如何?所有这些问题都需要逻辑哲学透视。

⑤可能世界语义学的哲学问题。可能世界语义学是模态逻辑的形式语义学,它对于许多哲学问题例如意义理论、真理理论以及其他认识论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帮助。但是,它自身也遇到了许多哲学难题,主要有:1.可能世界概念能否定义?如何定义?2.可能世界的本体地位如何?它是一种与现实世界同样的真实存在呢?还只是一种说话方式?或者是某种另外的东西?3.跨界同一性和跨界识别问题:是否存在跨越不同可能世界的个体?如果有,如何识别?这些难题威胁着可能世界语义学的生存,需要对它们进行哲学考察。

⑥多值逻辑的哲学问题。例如,多值逻辑的产生有哪些哲学的动因?矛盾律和排中律在其中不成立意味着什么?多值逻辑与经典逻辑是什么关系?它与后者是相容互补,还是非此即彼、相互竞争?如果采用多值逻辑的话,传统的真理观会有什么变化?这些问题都需要逻辑哲学来解答。

⑦归纳逻辑的哲学问题。传统归纳逻辑力图研究如何从个别性经验知识上升到具有必然性的一般知识的思维过程和思维方法。英国哲学家D.休谟对此提出了严厉的诘难,这一诘难激起了深刻的历史回响,不少逻辑学家和哲学家对此提出了不同的回答。如何看待休谟疑难及其各种不同的回答?如何评价现代归纳逻辑的各种流派?如何看待各种归纳悖论?如何评价科学哲学中与归纳逻辑有关的种种争论?古典归纳纲领能否复活?如何复活?这些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⑧意义理论。不同的逻辑学家和哲学家对于意义有不同的理解,有些人将一个语言表达式的意义等同于它的所指(指称、外延),有些人将其理解为该语言表达式所具有的涵义,有些人则认为一个语言表达式的意义包括它所具有的涵义和所指。实际上,对于意义问题的不同处理,反映着不同的逻辑眼界,决定着不同类型的逻辑的创立。因此,意义理论在逻辑哲学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意义理论将要考察何谓意义、专名和通名的意义、摹状词的意义、语句的意义等等。

⑨言语行为理论和自然语言逻辑。奥斯丁和塞尔等人所发展的言语行为理论是意义理论在当代发展的新形态,而目前正在发展的自然语言逻辑实际上是以一种新型的意义理论为基础,它需要吸收言语行为理论和语用学研究的成果。由于这些理论或“逻辑”本身都处于一种前逻辑状态,对于它们的考察就是一种带有浓厚逻辑意味的哲学考察。

⑩逻辑真理。由于逻辑真理既与一般真理观相关,又与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必然命题和偶然命题、先验命题和后验命题的传统区分相关,因此,要弄清逻辑真理的特征与性质,就必须顾及到它与一般真理观、分析性、必然性及先验性的相互关系。于是,给逻辑真理以完全一般的说明,就成为逻辑哲学的一个相当困难的任务。

⑾悖论。究竟什么是悖论?如何定义?悖论能否分类?如何分类?悖论究竟是一种逻辑矛盾,还是所谓的辩证矛盾或者其他?对于悖论在科学知识体系中的作用究竟如何估价?对于它采取什么样的态度更为适宜?是拒斥,容忍,还是干脆承认?

⑿逻辑和本体论。逻辑在双重意义上要和本体论发生关系。首先,尽管逻辑不研究思维的具体内容而专门研究其形式结构及其规律,但它也要断定或预设一定类型的本体的存在,要采取一定的本体论立场,即是说,要建立在一定的本体论基础之上。其次,可以利用现代逻辑的精确工具去讨论和处理传统哲学的本体论问题。逻辑和本体论在这两种意义上的关系,都在逻辑哲学关注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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