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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检验与逻辑证明

实践检验指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即主观是否符合客观的问题,需要通过起着联系主客观中介作用的实践,来加以对比考察和判明的过程。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只有通过实践,才能最终地确定人的认识与其所反映的客观对象是否相符合、一致。实践回答的是关于思想真实性的问题。逻辑证明或论证指借助于一个(或一些)真实判断,通过一定的论证方式(或推理形式)以确定另一判断真实性的思维过程。逻辑证明回答的是关于思想正确性的问题。

在解决真理标准的问题上,实践检验的特殊作用,是逻辑证明所无法与之比拟的。克思主义哲学由于确立了科学实践观,从而也就解决了真理的标准问题。K.马克思说道:“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并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6页)真理是认识主体对客观对象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为要判明人们的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即是否符合客观对象及其规律,只有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实践活动中,把人们的认识与客观对象紧密地联系起来,使两者发生关系,进行比较和对照,从而使人们的主观认识客观化才能做到。而且,也只有当实践取得了预见的结果时,才能证明人们的主观认识与它所反映的对象的客观本性相符合,即具有客观的真理性。逻辑证明虽然是正确思维、探求真理的必要条件,是建立科学理论体系的一个重要方法,但它不同于实践检验。它本质上是属于认识范围内的一种理论思维活动。它就是从认识到认识(从论据到论题,或从前提到结论)。这是以认识与认识相比较,这样的比较,只能确定人们的认识是否符合思维的规律和规则,而不象实践那样,用客观事实来与认识相比较、对照。因此,逻辑证明不负有确定认识与客观对象是否相符合这样的任务,于是它也就不能解决认识是否具有客观真理性的问题。而且,逻辑证明本身也还必须以实践为基础。首先,作为论据的真实判断,归根结蒂是经过实践检验的;其次,论证方式的正确性,即论证中所运用的正确推理形式,也是由于人的实践的千百万次的重复才赋予它以“公理的意义”;再次,逻辑证明的结论或理论是否正确,最终仍要由实践来加以验证。因此,实践检验高于逻辑证明。正如B·И·列宁所指出:“实践高于(理论的)认识,因为实践不仅有普遍性的优点,并且有直接的现实性的优点。”(《列宁全集》第38卷,第230页)实践正因为具有这样的优点,所以是它,而不是逻辑证明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在阐明了实践检验的重大作用的同时,也应该看到逻辑证明在人们认识和论证真理中的作用。逻辑证明与实践检验相比,则起着它的辅助作用。逻辑证明的作用可归纳如下:①人们在已有知识的基础上,可以通过逻辑证明来获得新的知识。例如,人们早就知道,而且也早已为实践所证实的四色猜测(即只用4种不同颜色就可以画出区别开任何两个相邻区域的地图)。但是,在未被证明之前,它始终是猜测,而只有当科学家利用电子计算机经过亿万次的计算即证明之后,才使得这个猜测变成为定理,从而也就使个别偶然性知识提高到了普遍必然性知识。再如,在数学中,根据公理,通过演绎论证而发现新定理,则已为人们所共知。②对实践所获得的结果,也常需要进行理论分析。而理论分析就离不开逻辑证明。实践的结果总是提供给人们某种经验事实,而它与所要证明的理论存在着什么样的关系,就需要把它和一般原理联系起来。在此过程中,就要运用相应的推理形式,以便作出逻辑证明或论证。这样的方法在由科学假说变为科学理论的过程中是经常采用的。③已经被实践证实的真理,还需要借助逻辑证明来说明它们之所以成为真理的理由,因为真理都有一定的逻辑的必然性。作为真理,它不仅要经得起实践的检验,而且还应当经得起逻辑上的证明。这对于一个严密的科学理论系统是十分必要的。例如,几何学中的一些定理就是这样,它们的真理性早已被实践检验过,但是为了说明它们之所以是真理的理由,以及为了使几何学成为一门严密的科学体系,则还需要运用某些公理、定理来对它们进行证明,以揭示它们之间的必然的逻辑联系。④即使在实践检验真理的过程中,往往也要伴随着逻辑证明。例如,为设计某项工程而提出行之有效的方案的过程中,就需要运用逻辑思维和逻辑证明。首先,对在实践(实验)中所取得的各种数据,就要进行分析,以判明它们具有什么样的公理性,以及它们之间具有什么样的内在联系。在掌握可靠数据的基础上,然后才能提出方案。接着就要对提出的方案进行评估和检验,以便从众多方案中筛选出比较可靠的方案。即使对经过筛选后的方案,也还需要通过实践(实验)检验和逻辑分析来加以修正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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