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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四法

19世纪英国哲学家、经济学家、逻辑学家J.S.密尔在其《逻辑体系》第3卷第8章提出的4种求因果的基本方法。它们是契合法、差异法、剩余法和共变法。密尔是用规则的形式来陈述实验四法的。契合法的规则是:若被考察现象的两个或多个事例只有一共同之点,则此共同点就是该现象的原因(或结果)。差异法的规则是:若被考察现象出现的事例与它不出现的事例除去一点以外,各方面情况都相同,这一点情况又只在前一事例中出现,则二事例的此不同情况就是该现象的结果或原因,或是原因的一个必要部分。剩余法的规则是:从一现象中除去通过先前归纳法已知为某些前件的结果的那些部分,该现象的剩余部分便是其余那些前件的结果。共变法的规则是:当某一现象以特定方式发生变化时,若另一现象也以某种方式发生变化,则后一现象乃是该现象的原因或结果,或者以某种因果事实与该现象相联系。此外密尔还把前两种方法结合起来使用,称为契合差异并用法,但不把它作为与实验四法并列的单独方法。密尔的实验四法是其归纳逻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F.培根提出的“三表法”的发展,也是对经验科学的实验方法的抽象与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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