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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类

中国古代推理的统称。指依据类的同异关系所进行的推理。也有人把它看做是一种具体的推理形式。“推类”一词最早见于《墨经》的《经下》和《荀子》的《正名》、《臣道》等篇。“类”是中国古代名辩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有本质、规律等意义。具有相同本质、规律的事物为同类,反之则为异类。“类”作为一个逻辑范畴,经历了很长的发展过程才形成的。“类”字最早见于《尚书》。墨子首先在“本质”的意义上使用“类”概念,他自觉地把“类”概念作为论辩的武器,有力地驳斥了论敌“不知类”、“不察类”的错误。战国时期,在后期墨家所构建的名辩体系中,对“类”的认识更加深刻和趋于完善。后期墨家明确地说明了“类”和“不类”的意义,认为类同是“有以同”,不类是“不有同”。他们运用具体事例说明分类不是随便根据对象的一种属性,而是根据一类对象之所以为一类的本质属性或特有属性。他们还从理论上认定“类”是确立名、辞、说、辩的根据和前提。推论包括类比、演绎、归纳多种推论形式。《墨经》提出,辞以故生,以理长,以类行,是对推类原则的经典性概括。其中“辞以类行”是说一切推论最后总是从类出发的。《小取》中提出的辟、侔、援、推等多种具体论式,都是推类的表现。由此,墨家把“以类取,以类予”作为说、辩的基本原则。荀子提出“以类度类”的推论方法,认为推论的前提在于“类不悖”。在他看来,同类的事物具有共同的本质,因而可以“以近知远”,“以一知万。”由于客观事物的复杂性有些事物表面相似而本质不同,有些事物表面看差异很大却有相同的本质,这给推类带来很多困难,人们往往因为不知类而发生推论错误。《吕氏春秋》和《淮南子》列举大量的事例说明推类的结论并非必然是真的,并在更广泛的意义上概括出类可推而不可必推的结论。魏晋时期的谈辩大家嵇康(224~263)提出“推类辩物,当先求之自然之理”。事物的自然之理既是人们认识的目的,也是立论的根据。北宋邵雍(1011~1077)运用推类而知宇宙万物的生成,他的根据是《先天图说》和象数的“顺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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