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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旨行为

在说出一句话语的同时传达出来的说话者说这句话语的用意。这是J.L.奥斯汀言语行为理论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用语。奥斯汀说:“完成一个语谓行为,我们可以说,一般也是,并且本身就是去完成一个语旨行为。……决定所完成的是什么样的语旨行为,我们必须决定我们是以什么方式使用语谓行为:询问和回答一个问题;提供某个信息,或一个保证,或一个警告;宣布一个判定,或一个意图;宣布判决;作出一个约定,或一个申诉,或一个批评;作出一个验定,或提供一个描述;以及许多诸如此类”。(《论言有所为》第98~99页)例如,当说话者说“你不能做那件事”的同时,他就完成了一个他抗议听话者做那件事的语旨行为。奥斯汀对语旨行为进行了分类,后来J.R.塞尔在其基础上又作了改进,他拟定的非常详细的分类标准。首先,也是主要的,要依据语旨目的上的不同,如“命令”的目的是试图使听话者去做某件事;“描述”的目的是为了说明某件事是怎样的;“许诺”的目的是使说话者承诺去做某件事的义务,等等。其次是依据语词与世界相适应的方向上的区别,如“断定”是要使命题内容适应外部世界;而“请求”则是要使外部世界适应命题内容。第三是依据心理状态上的区别,如当说话者“断定”p时,就表示他相信p;他“许诺”p时,就表示他有去做p的愿望。第四,是语旨行为力量上的差别。第五是说话者与听话者的身份、地位对语旨用意的影响,如同样一句话,将军说来是命令,士兵说来是请求。第六是语旨用意的指示机制对命题内容方面的影响,如“报告”是讲过去的事件,“预告”则讲未来的事件。此外还有6条标准。依据这些标准,语旨行为可以分为以下5种:①断定式,表达这类行为的动词有“断定”、“陈述”等;②指令式,表达这类行为的动词有:“命令”、“请求”等;③许诺式,其动词有“允许”、“拒绝”等;④表情式,其动词有“感谢””、“祝贺”等;⑤宣告式,其动词有“开除”、“宣战”等。每一类语旨行为都有各自的恰当性条件,它包括命题内容条件、预备性条件,真诚性条件、实质性条件等。例如,“断定”这一语旨行为的命题内容条件是任一命题p;预备性条件是说话者S有证据(理由等)证明p的真实性,并且对说话者S和听话者H来说,并不显而易见H知道(不需要提醒等等)p;真诚性条件是S相信p;实质性条件是看作对p表示一个现实事态的承认。说话者作出一个断定,即完成断定这一语旨行为时,只有完全符合上述诸多条件,才是恰当的,只要不符合其中任一条件,就是不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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