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眞势道义逻辑

通过引入命题常项S或Q以及相应的公理,加上道义算子O、P、F的定义,而得到的包含道义逻辑作为部分的模态逻辑系统。这是某些逻辑学家把道义逻辑还原为模态逻辑的尝试的结果。A.R.安德森于1956年指出,道义逻辑在研究规范概念时,若考虑到这些概念在规范系统例如伦理学系统或法律系统中的特性,将大有裨益。他注意到,在实际的规范系统中,惩罚或制裁起了重要作用。1956年和1958年,他在3个真势模态逻辑系统T、S4、S5的基础上,引入一命题常项S,并把S解释为由于不履行义务而导致的惩罚或制裁;然后借助于常项S和真势模态词□(必然)和◇(可能)去定义道义算子:

并再引入一条新公理

就构成了3个包含道义逻辑作为部分的新模态逻辑系统OT、OS4、OS5。上述定义分别是说,α是义务的,意思是不做α必然导致惩罚;α是允许的,意思是做α可以不导致惩罚;α是禁止的,意思是做α必然导致惩罚。新公理是说,惩罚不是必然的,或者,并非一切都是义务的或禁止的。1957年,S·康格尔提出了另一命题常项Q,表示“合乎理想性”或“可接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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