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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称论

又称命名论,认为语词的意义就是它所指或命名的那个对象,例如,“孔子”这个名称的意义就是它所指的中国古代的孔子那个人,“珠穆朗玛峰”的意义就是它所指的称为“珠穆朗玛”的那个山峰。不仅专名如此,其它的词也是如此,一个普通名词(如“”)的意义就是它所指的那某类对象(如牛),一个形容词(如“红”)的意义就是它所指的某种性质(如红色),一个动词(如“跑”)的意义就是它所指的某类动作或状态(如跑的动作),等等。后来这种理论修改成一种比较精巧的形式,即它不再说语词的意义就是它所指称的对象,而是这个语词与它所指的对象之间的关系。主张这种观点的在古希腊有柏拉图,他认为“名称”就是一个能指示实体的语词。19世纪英国逻辑学家J.S.密尔曾说:“所有的名称都是某些真实的或想象的事物的名称”。20世纪初B.A.W.罗素说:“词都具有意义,简单地说就是,它们是代表它们自身之外的某种东西的符号。”L.维特根斯坦早期主张图像论,认为:“一个名称代表一个事物,另一个名称代表另一个事物”。这种指称理论从直观上最易为人所接受,但是它也存在不少理论上的困难,主要在于有些词所指相同却不能说意义相同(如“晨星”与“暮星”);其次,虚词很难确定其所指,但不能说它无意义;第三,语词还好说,语句与语段(除了极少数像“这是一条牛”之类的语句外)一般都无法以某一个或某一类对象为其所指的对象。20世纪70年代美国逻辑学家S.克里普克提出历史的、因果的命名理论,使指称论又得到复苏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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