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眞理与逻辑

真理就是人的思维对客观对象及其规律性的正确反映。逻辑既可指形式逻辑(传统逻辑和数理逻辑),也可指辩证逻辑。这里主要是指辩证逻辑。

B.N.列宁从辩证逻辑的角度谈到了逻辑学与认识论的一致的问题,他认为,“逻辑学=关于真理的问题”,“逻辑不是关于思维的外在形式的学说,而是……关于世界的全部具体内容及对它的认识的发展规律的学说”,逻辑学“不仅是对思维形式的描述……而且是和真理的符合”(《列宁全集》第38卷,第89、186页)。可见,列宁是把真理问题包括进逻辑学中的,把真理看作是对外部世界及其规律性的反映,认为逻辑学不仅仅研究思维形式,而且是和真理相符合。

真理涉及的是关于知识(即它的内容)与外部世界的关系的问题。真理的内容是客观的,即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同时,它又是随着客观物质世界的变化而发展的。但是,人们要认识真理就必须借助于概念、判断、推理、理论等思维形式。凭借这些思维形式,真理才能获得观念的表述形式。真理具有客观性,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用以表述真理的思维形式或逻辑形式也必须具有客观性。对此,列宁曾指出:“人的实践活动必须亿万次地使人的意识去重复各种不同的逻辑的格,以便这些格能够获得公理的意义。”(同上,第203页)这种具有客观性的,同时又具有公理意义即普遍意义的“逻辑的格”,才能成为人们用来把握真理的逻辑工具。辩证逻辑由于把思维形式与其所反映的内容紧密结合起来,从而也就把它自身与真理问题联系起来。然而,认识真理是一个辩证的过程,由此也就决定概念、范畴、理论等思维形式必须是辩证的。如若不然,它们也就不能正确反映变化和发展着的客观物质世界。故此,辩证逻辑依靠这样的思维形式或逻辑形式所要把握的真理,就不是关于事物的某种抽象的、片面的规定,而是诸多关系的总和、多样性统一的具体真理。

辩证逻辑把实践看作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认为只有通过实践,才能确定主观认识是否符合客观现实,才能确定概念、理论等的真理性。逻辑的推理规则和方法是实践亿万次重复的结果,此外,作为推理前提的判断的真实性以及逻辑分析的每一步及其结果也都需要由实践来加以检验。

长期以来,真理与逻辑的关系问题,一直是西方哲学家和逻辑学家十分关注的问题。其中许多人则认为,逻辑学不研究它与外部世界的关系的问题,据此还提出区分逻辑真理与事实真理的问题。

德国近代哲学家、数学家G.W.莱布尼茨早在18世纪就有了关于区分这两种真理的思想。他说,真理有两种,“它们或者是属于理性的真理之列,或者是属于事实的真理之列。理性的真理是必然的,事实的真理是偶然的。”(《人类理智新论》,商务印书馆,1982,第411~412页)

在此基础上,奥地利哲学家L.维特根施坦在20世纪20年代又进一步区分了逻辑命题与非逻辑命题,其影响所及则直接关系到逻辑实证主义亦称逻辑经验主义真理论的形成。维特根施坦把逻辑命题看作是不包含任何事实内容的,而其真假则由命题形式本身来判定;反之,非逻辑命题(即事实命题或经验命题)的真假则不由其形式本身来判定。他认为,逻辑命题就是重言式,而重言式的真是确定的,故逻辑命题的真是确定的、必然的;而非逻辑命题的真理性则要看它与经验事实是否相符合,故它的真是可能的、或然的。

英国逻辑经验主义者A.J.艾耶尔在维特根施坦的分析的基础上,又根据Ⅰ.康德区分的思想提出了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的看法。他说:“当一个命题的效准仅依据于它所包括的那些符号的定义,我们称之为分析命题”,“当一个命题的效准决定于经验事实,我们就称之为综合命题。”(《语言、真理与逻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第85页)在他看来,分析命题就是逻辑命题和数学命题。这种命题对经验世界不作任何断定,故它是必然的、确定的、重言式的命题。综合命题就是经验命题,亦即一切科学命题。这种命题不为构成它的那些符号的定义所决定,其真实性须得由经验来决定,故它是或然性的命题。然而,艾耶尔在严格区分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时,并没有采纳康德的先天综合判断所含意义的思想,即没有采纳康德的先天必然形式与经验内容相联系的思想。实际上,这就否定了真理既是客观的又是普遍必然的思想。此外,他还把“什么是真理”这一问题归结为对“什么是句子‘P是真的’的分析”(同上,第98页),并说:“把真理看作‘实在性质’或‘实在关系’这种传统概念,就和许多哲学错误一样,乃是因为没有对句子作出正确的分析。”(同上,第99页)这样,他就把认识论的真理问题归结为逻辑分析,进而又把这种分析看作是对语句的分析。他的这种观点反映了逻辑经验主义者对科学知识所采取的静态分析而不是动态分析的态度,强调了科学证明而忽视了科学发现和发展。

从形式逻辑,或科学知识结构的角度看,区分逻辑真理与事实真理,相应地,区分逻辑命题与经验命题,或分析命题与综合命题的做法,是必要的,有其积极的意义。形式科学(如逻辑学、数学)与经验自然科学,在与外部客观事物的联系及对其反映上,确实是有区别的。前者抽象程度较高,后者则较低。前者对客观事物的反映乃是间接的,后者则始终以客观现实作为自己的反映对象,且反映是直接的。鉴此,两种真理及两种命题的区分,就有助于识别不同科学的特征。此外,这种区分也有助于形式科学本身的发展,增进对逻辑证明本身的逻辑必然性的了解。把形式结构,或量与空间关系当作研究对象并专门致力于对它们相反之间的逻辑联系及其正确性的研究,恰恰是形式科学发展的必要条件。事实上,这类学科确实因这样的研究而获得了重大进展。揭示逻辑重言式命题和正确的推理形式,这样就给逻辑证明的逻辑必然性提供了依据。因此,逻辑真理与事实真理的区分,对于逻辑科学和数学的发展是十分有益的。

但是,从辩证逻辑的角度来说,逻辑真理与事实真理的区分,只具有相对的意义,而不能把这种区分绝对化。还必须认识到,首先,逻辑必然性和客观必然性是统一的。人们常常把正确的推理形式作为“无需证明的”规则而加以接受,那是因为它已被千百万次的实践所证明,亦即它是以客观必然性为基础的。故此,区分逻辑真理与事实真理还不足以充分揭示真理的本质,因为真理的客观性并不仅仅在于它与经验事实的直接联系,而且真理的普遍必然性也不仅仅在于它具有重言式的逻辑结构。从根本上说,任何真理都是对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反映,因此,都具有客观性和普遍必然性。而作为反映者的思维的逻辑必然性在本质上也是对客观必然性的正确反映。在此,暂且不谈同客观事物的联系,而仅就以何种方式采反映客观事物及其必然性而言,区分逻辑真理与事实真理,就具有积极的认识论意义。其次,思维的逻辑必然性,或说逻辑证明(演绎推理)的有效性乃是有条件的,因为一方面,它必须遵守前提与结论之间的蕴涵关系即不容许结论超出前提所论及的范围;另一方面,思维本身还不能保证它自身的逻辑必然性,就是说,从前提推出的结论的真实性须由实践来加以检验。再次,真理并不是一个个孤立的命题,而是由反映事物的全体的许多真命题组成的科学理论体系。因此,一个命题的真和真理并不是一回事,它们是有区别的,基此,真理就不能仅仅依据一个命题能否被经验所证实或证伪来决定。反映真理的应该是理论体系,所以单个孤立的命题的证实或证伪并不能代表整个理论的真或假。由此也就不能决定整个真理。真理都来源于客观世界,但又需要通过思维去把握。无论单个命题或整个理论都要接受实践的检验,看它们是否与客观世界及其规律性相符合。同时,认识真理是一个辩证的过程,它不能一次完成。人的头脑只能在认识有限的、暂时的事物中去认识无限的、永恒的世界,在把握相对真理中去把握绝对真理。因此,反映真理的科学理论必然会随着客观世界和人类实践的发展而日益完善并获得相应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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