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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责及考核的暂行规定》颁发试行

《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责及考核的暂行规定》于1979年11月27日由教育部发出通知在全国高等学校试行。《规定》对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的职责作了具体规定,并提出对各级教师的考核内容包括三个方面:政治表现主要是考核教师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和工作态度;业务水平主要考核教师的教学、科学研究工作的业务水平和创新精神及其能力;工作成绩主要考核教师在教学、科学研究等各项工作中的表现及其成绩,兼任党政工作的教师,还要考核其在所担任的党政工作中,政策水平、民主作风、以身作则、工作开展的情况。同时明确规定:对教师考核重点在平时考查,结合教学、科研和进修等项工作进行,并在此基础上,实行定期考核,一般一学年或一学期进行一次,填写“高等学校教师工作登记卡”,存入教师的业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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