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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学校组织法》和《专科学校规程》颁布

1922年“壬戌学制”以来,高等教育中的师范和专科学校大量地升为大学,致使专科教育走入低谷,而大学教育则质量下降。然而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建设需要大量的中等技术人才,于是1929年7月26日,国民政府颁布了《专科学校组织法》,决定大力发展专科教育。同年8月19日,又颁布了《专科学校规程》。从此,国民政府确立了专科学校的发展方向。

《专科学校组织法》共13条。《组织法》规定:专科学校应遵照《中华民国教育宗旨及其实施方针》,以教授应用科学、养成技术人才为宗旨。国立专科学校,由教育部审察全国各地情形设立;由省、市、政府设立者,为省立或市立专科学校;由私人或私法人设立者,为私立专科学校。专科学校之设立、变更及停办,须经教育部核准。专科学校设校长一人,教员分专任、兼任两种。学生须曾在公立或已立案的私立高级中学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经入学考试及格者。专科学校修业年限为2年或3年,学生修业期满,考试及格,由学校给予毕业证书。

《专科学校规程》是《专科学校组织法》的补充,共6章25条,阐述了专科学校的办学目的、修业年限、入学办法、学科类别、经费及设备、考试办法、教员资格等方面的问题。

《专科学校组织法》和《专科学校规程》是民国政府建立各类专科学校法规的依据,确立了专科教育的发展方向,使专科教育的发展有法可依。1922年的“壬戌学制”忽视了专科教育的发展,致使各种专科学校升格为大学,而专门技术人才的培养出现空缺。《专科学校组织法》和《专科学校规程》把专门学校改为专科学校,补上了专科教育在高等教育中重要的一环,是清末学制和民初“壬子-癸丑学制”中专门学校教育的恢复,但比以前有了较大的提高与发展,为专科教育的发展创造了条件,为民族工业和资本主义发展培养了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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