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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教团发起地方语言地位问题的辩论

1882年黄金海岸殖民地教育条例的第10条的第5款规定了英语作为惟一教学语言的地位,并将英语教学作为获得政府教育资助款的重要条件,完全没有给地方语言任何教学地位。条例颁布实施后,在拉各斯殖民地和南尼日利亚保护地的传教团与殖民当局为地方语言教育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

政府坚持只有作为商业语言的英语才值得教学,教地方语言必然带来邪恶,地方语言只对比较语言学家有用。传教团则认为应该强调地方语言的地位。理由是传教团已在地方语言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研究了许多种地方语言,将教义和《圣经》译成了各种语言,而为避免因用地方语言教学得不到政府资助损害了传教成果和阻碍进一步传教。传教团联合起来激烈批评了禁止地方语言教育的政策,他们认为政府违背了教学规律,地方语言的教育应该是任何一种教育方案的重要的和必要的部分,应处于优先地位,应是英语教学的基础和阶梯。

英国殖民部在争论中支持了殖民地政府。殖民部认为,现存的约鲁巴语文学和文献数量有限,质量也不可能高。且殖民地政府没有阻碍约鲁巴语的教学,只是准备资助英语教学,认为英语是比约鲁巴语有用得多的语言。殖民部甚至怀疑传教团是在施诡计,想在语言教学的幌子下得到进行宗教教育的认可。

殖民当局首次希望通过辩论来推行教育政策,这使受过教育的非洲人参加了讨论。有些非洲人发表了介于政府和传教团看法之间的观点,他们支持了传教团拒绝1882年条例第10条的团结精神,批评政府没有像印度等殖民地法律那样规定支持方言教育。还有些人则认为要面对现实,认为主张保卫“土著语言”的人忘记了约鲁巴语言的基础是由克劳瑟牧师奠定的,许多人仍在致力于地方语言的发展;进而认为不充分掌握英语、致力把英语翻译成地方语言的人也不会带来自己国家所能接受的服务效果。他们认为自己热爱母语,母语的庄严、优美、力量是任何其他语言所不能表达的;但目前的状况不利于只讲自己的语言,父母送儿童上学的主要动机是希望他们掌握英语。

这场辩论没有得出一致的结论。结果,殖民当局坚持了原有的对地方语言的政策,没有作出任何让步。以后几年内对此政策的重新探讨也没有造成任何改变。因此,地方语言的教学和研究、发展主要成为传教团的工作。这些语言的教学和地位问题一直到1898年法规条例实施后才得到部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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