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论》(荀子)

荀子》书中专论音乐(兼及舞蹈,因古代乐舞不可分)的论文。是儒家礼乐论的奠基性著作。《乐论》的中心内容是论证音乐的社会功能,从而肯定音乐的存在价值,针锋相对地批驳了墨子的非乐论。《乐论》中说:“乐者,乐也,人情之所不免也,故人不能无乐。”人的感情需要宣泄,而音乐是表达感情的重要方式,因此音乐是不可缺少的。荀子最早揭示了艺术的情感本质。由此出发,荀子指出音乐可以作为引导人的感情使之符合礼义规范的教化工具。音乐是诉诸感情的,所以它的教化力量是强大的:“夫声乐之人人也深,其化人也速。”荀子把音乐的社会功能归结为“合同”,即促进群体关系的和谐,以利国家的稳固,与礼的“别异”功能相配合。(见乐合同礼别异)荀子继承了孔子的正乐思想,认为合同的基础是“道”,即儒家之道:“君子乐得其道,小人乐得其欲。以道制欲,则乐而不乱;以欲忘道,则惑而不乐。故乐者,所以道乐也。”“以道制欲”是他的正乐原则,要求“君子耳不听淫声”,并规定太师(乐官之长)的职责是“修宪命,审商(章),禁淫声,以时顺修,使夷俗邪音不敢乱雅”。荀子还将音乐拟于天道:“其清明象天,其广大象地,其俯仰周旋有似于四时。”认为音乐之所以能影响社会秩序是由于气的感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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