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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丘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101页(732字)

(公元前551-前479)字仲尼,鲁国陬邑(今山东曲阜)人,世称孔子春秋末期着名思想家、教育家和儒家学派的创始人。

他提倡仁者“爱人”,要求“克己复礼”,主张“礼治”、“德治”和“人治”,建立了以“仁”为核心、以“复礼”为目的的思想体系,并成为整个儒家的理论基础,这也是其法律思想的出发点。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有:(1)法律的目的是维护周礼和等级名分制度。主张“为国以礼”,以维护“亲亲”“尊尊”的宗法等级制度,实现“克己复礼”的最终目的。这一思想后来发展为荀况的“礼者,法之大分(本),类之纲纪”,成为秦汉以后封建立法“一准乎礼”的前奏。

(2)以“礼”作为运用刑罚的指导思想。否则“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论语·子路》)。

主张“正名”,“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纠正违反“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等级名分的混乱现象。反对晋国铸刑鼎,公布成文法,“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贱无序,何以为国?”。反对僭越和犯上作乱,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3)刑事政策与原则主要是“德主刑辅”、“以德去刑”和“宽猛相济”。反对“以力服人”和“折民惟刑”,反对“不教而诛”。主张“德主刑辅”,主要依靠“德行教化”的作用来实现统治,即所谓“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

从而达到“以德去刑”和“无讼”的境地。又主张治理民众必须使用刑罚惩治,即所谓“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

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孔丘的法律思想经过历代儒家的发展和改造,终于成为两千多年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核心。其刑事法律思想对封建立法和司法影响极其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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