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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行为科学辞典》第283页(444字)

伦理学的基本范畴之一,指人们在社会生活实践中因目标和理想的实现或接近而感到的一种内心满足。

中国先秦时期的《尚书·洪范》中,就提出“福”的概念。古希腊哲学家伊壁鸠鲁明确提出人生的目的就是追求快乐和幸福。他的伦理思想被称为“幸福论”或“快乐论”。中世纪神学家否认现世的幸福,认为幸福在于对上帝的虔诚信仰和死后进入“天国”。

近代唯物主义思想家费尔巴哈认为追求幸福的欲望是人生来就有的,它应当成为一切道德的基础。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人们的幸福观是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关系、生活条件决定的。

不同的时代、阶级以及有不同目标和理想的人们有着不同的幸福观。马克思主义的幸福观是集体主义的幸福观,认为个人幸福和社会集体幸福不可分,社会集体幸福是个人幸福的基础并高于个人幸福,同时也认为社会应当尽可能地为个人幸福生活的实现创造有利条件。

共产党人必须自觉地把争取广大人民的幸福和实现人类的解放作为自己最大的幸福。

人们的幸福生活不仅包括物质生活,也包括精神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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