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性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学 湖北人民出版社《文艺心理学大辞典》第330页(685字)

或译为“意图性”,由胡塞尔现象学引入的术语。

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认为意识永远是关于某种事物的意识;二是认为意识应该被视为一种行为,通过这种行为,一个主体可以对某个客体进行设想、想象和认识,从而使它以某种感知、直觉或形象的形式获得一种给定性。因此,意识的每种情况都既是主体又是客体,彼此互相构成行为或结构。

尽管客体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但每一种都在主体方面表现出意向性的行为或意义。

意向性概念运用到文艺心理学领域,就导致承认把文学作品看作一种意识的行为和一种结构,同一部文学作品既可以在作者的意识中存在,也可以在读者的意识中存在,这种情况表明,意向性既可用于读者反应批评,也可用于作者意图论的理解,意向性也因此成为现象阐释学文艺批评的理论基石。尽管作者在其创造的作品中贯注了自己的原始意向,但不论作品与作者存在何种联系,作品仍然有自己的生命,这种生命就存在于每一个人的阅读当中,关于作者经历的知识对阅读过程中产生的意识融合只能是外在因素,所以这种知识在作品构成中不可能起决定作用,负责安排作品的主体只能在作品中存在。日内瓦学派的代表人物乔治·布莱认为,这样的“作品”完全是由读者引发并参与的“他人”意识的活动。

萨特也说,读者在阅读中总会创造更多的东西,而且觉得作品是不可穷尽的。但是,对作品无限创造的动因并非来自作品,而是因为作者在作品中贯注了原始意向,是他激起了读者的自由想象。作品并不是一种意向的结束,而是变成人们努力的结果。

它是读者和作者自由合作的一种象征,而且,推而广之,可以说是整个人类自由合作的一种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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