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的性质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编经济师实用手册工业企业分册》第312页(538字)

股份公司是实行股份制度的一种公司法律形式。它是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建立起来的资合团体。

1.股份公司的一般性质,在于它是企业法人。因此它是以盈利为目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人的集合体和财产集合体的统一。

2.股份公司不同于其他企业法人的特殊性质在于实行几个原则:

(1)股份均一原则。每个股份的权利义务大小相等。

(2)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股东对公司只承担以自己持有股份的认购价格为限度的投资义务,此外不再对公司承担其他任何义务。而且股东只就其所认购的股份数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其有限责任清偿。

(3)资本三原则。资本是公司信用的基础,数量上等于股东的投资总额。资本三原则是指①资本维持和充实原则:公司必须经常保有与所确定的资本额相当的财产;②资本不变原则:公司资本额一旦确定以后,如没有严格的法定手续,不能减少;③资本确定原则:认购股份必须按公司成立时章程规定的资本额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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