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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排放标准

书籍:制革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轻工业出版社《制革手册》第125页(599字)

制革废水的排放标准参照国家标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见附录四)。该标准第三章“废水”项内表2只规定了六价铬的最高容许排放浓度,没有对三价铬的要求,但从《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J1-62中表3规定三价铬为0.5毫克/升,六价铬为0.1毫克/升的要求可以看出,对于三价铬也必须采取严格措施,使制革废水流经地面时达到上述要求。对于制革厂的废水.如排入饮用水源,则必须符合饮用水标准的要求:六价铬小于0.05毫克/升,三价铬小于0.5毫克/升。

作为参考指标,列出制革厂大气污染的限度如下。

铬化合物 达到地面上的浓度0.002毫克/米3

氨 0.3 ppm

苯 0.2 ppm

甲醛 0.03 ppm

硫化氢 0.03 ppm

注:ppm即百万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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