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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得比量因

印度因明术语。以论证的对象可以被认识而未被认识作为证实的理由(因)。又译为不可得因,未缘到因。见法称的《正理滴论》。法称规定不可得比量因为满足因三相的正因之一。被称为“遮止之因”,即非自性因或非果性因,是对自性因或果性因的反面运用。例如:已经具备了认识某处有瓶的条件,而瓶不可得,便能论证某处没有瓶。如果某处有瓶,那么认识者具备了各种条件便能发现瓶的存在。但是瓶没有被发现,所以说瓶本身不存在于某处。法称把不可得比量因的运用情况区分为11种:①自性不可得因,例如:此处无烟,若有,则应见到,但未见到故。②果不可得因,例如:这里没有烟,便可以否定发烟的原因火。③能遍不可得因,例如:此处无无忧树,以无树故。因包含所立法(宗的谓项),所立法的外延小于或等于因法的外延,故此处所立法称所遍,因法称能遍。假如能遍概念表示的事物不存在,当然所遍概念表示的事物也不会有。④自性相违可得因,例如:此处无冷触,以有火故。由于火与寒冷的自性是相矛盾的,火既可得,冷便不可得。⑤相违果可得因,例如:此处无冷触,以有烟故。此因是前一种的引伸,尽管没有与寒冷相矛盾的火的存在,但是有火的结果,烟的存在,它同样可以为否定判断的理由。⑥相违所遍可得因,例如:存在着的实体其毁灭并不确定,须待其他因缘故。实体的毁灭必须由各种条件造成,这各种条件是能遍,现在具备了一部分条件(即所遍),这所遍与实体的存在是相违的,但还不足以引起毁灭,故称为不确定。⑦果相违可得因,例如:此处不存在导致寒冷之因,以有火故。这里用与事物的结果相矛盾的因来论证否定判断。⑧能遍相违可得因,例如:此处无霜触,以有火故。霜与寒冷有程度上的差别,寒冷与火因有矛盾关系。火的存在便反成了寒冷的不存在,寒冷既不存在,自无霜可言。⑨因不可得因,例如:此处无烟,以无火故。火与烟有因果关系,以无因来推无果。⑩因相违可得因,如说此人无寒栗等,近烈火故。烈火因与寒栗的因冷觉相矛盾,烈火否定了冷觉因,也就否定了寒栗果。⑾因相违果可得因,例如:此处无人起寒栗等,以有烟故。火是烟的原因,火又与寒栗的原因冷觉相矛盾。故有烟可推知无寒栗。以上11种因,实际上是自性因和果性因的引申,从认识论的角度上来说,没有超出二者的范围。这对于丰富逻辑形式来说是有意义的。法称已经运用了命题逻辑的一些推理形式,如第一种自性不可得因的实例即是否定后件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第六种相违所遍可得因和第八种能遍相违可得因,又有程度推理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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